寧政發[1994]37號
頒布時間:1994-04-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自治區人事勞動廳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我區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通知》國發[1994]9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1993年10月起適當增加我區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的人員,從1993年10月份起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離退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離休(包括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享受原工資待遇的建國前老工人,下同)、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增加115元、70元離、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不包括參加了工改的人員),每月分別增加95元、50元離、退休金。
1985年工資改革后至1989年9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每月分別增加80元、40元離、退休金。
1989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的離、退休人員,每月分別增加70元、30元離、退休金。
離休干部中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可在各年限段標準上再增加15元;屬于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可在各年限段標準上再增加35元離休費。
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和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改辦離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按25元、35元標準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離退休金。
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離退休金并入本人離退休金的基數。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及三資企業的申方離退休、退職人員相應增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的辦法,也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的費用,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基金解決;末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由企業按原資金開支渠道解決。
對于發放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確有困難的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于適當的幫助。
四、各單位給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經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籌辦)審核后報各行署、市、縣勞動人事部門、區直各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五、這次給企業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離退休金,是在自治區財力緊張和相當一部分企業有不少困難的條件下進行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已經作了很大的努力。自治區將抓緊研究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問題。由于調整離退休金的工作較為復雜,涉及到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歷史遺留的一些問題難以通過這次調整全部解決,各地區、各部門一走要加強領導,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說明、解釋工作,嚴格按自治區規定執行,并盡快組織實施。及早將增加的離退休金發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切實把這件事辦好。
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耍采取各種措施,確保此項調整待遇所需的資金。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