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交通知[2005]172號
頒布時間:2005-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交通廳
廳機關各處(室):
現將修改后的《寧夏交通廳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寧夏交通廳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一、根據《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辦法》制定本責任制。
二、成立交通廳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小組。廳辦公室主任為組長,廳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廳公安處處長為副組長;機關服務中心主任、質監站站長、造價站站長、交通信息監控中心主任、海事局局長、建管中心主任為成員。
三、在交通廳黨委的領導下和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廳機關綜治小組負責交通廳機關、機關服務中心、質監站、造價站和交通信息監控中心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長為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為第二責任人,辦事機構設在廳辦公室。
四、職責任務1、健全綜治機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組織、人員、責任、措施四落實。
2、對影響本單位政治穩定、治安穩定等因素,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信息暢;及時化解各種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3、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增強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減少違法犯罪。
4、重點部位做到人防、技防、物防三落實,現金按規定存放,武器彈藥、貴重物品、貴重設備實行定崗、定責、定人管理。
5、預防違法犯罪能力得到加強,治安、刑事案件不超過考核指標。
6、加強消防工作,做到消防措施、設施齊全有效。
7、積極開展各種治安安全創建活動,完成當年的創建任務。
五、獎懲1、本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任務,列入年度考核內容,并作為考核責任人政績和職級晉升的依據之一。
2、當年完成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
3、對嚴重失職、導致單位治安秩序長期混亂和影響政治穩定、社會穩定,沒有達到綜治目標的(見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辦法),按照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權”暫行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