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科委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以下簡稱“市科技發展計劃”)是銀川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計劃制訂必須緊緊圍繞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難題和關鍵技術。為保證科技發展計劃編制和科技項目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發展計劃是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由科技攻關計劃(科學研究、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項目和科技產業計劃項目組成。
第三條 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編制和管理。
第二章 計劃項目編制程序第四條 市科技發展計劃的項目組成:
1、市科技發展規劃中需要納入年度計劃中實施的項目;
2、向區科委申報或區科委下達的科技項目;
3、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市科委認為應該組織實施的項目。
4、各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
第五條 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的組織與申報1、市科委根據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任務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下年度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申報原則(項目指南)。
2、項目申請由申報單位先填寫《科技發展項目申報表》一式4份。按隸屬關系報縣(區)科委(科技局)或主管委(局)審查后,報市科委。(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可直接報市科委)。
3、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查初選,凡入選科技攻關計劃項目由承擔單位提高《科技攻關項目建議書》和查新報告各一式4份。凡入選科技產業計劃由承擔單位編寫《科技產業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4份,經縣(區)科委(科技局)或主管委(局)咨詢論證后,簽署意見報市科委。
第六條 計劃項目的審批與下達1、項目審批。由主管科(室)根據項目實施準備情況,提出項目經費安排意見,由計財科綜合平衡后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討論批準。
2、計劃下達。計財科根據主任辦公會決定,由主任簽發,正式下達市科技發展項目經費計劃文本。同時,項目主管科(室)和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由分管主任簽字后生效。
3、凡需使用各類借(貸)款和基金的科技產業計劃項目還應由項目主管科(室)會同計財科逐項下達立項批復文件。
第七條 二縣三區在下達年度科技發展計劃時,須含列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同時將計劃報市科委備案。
第八條 科技項目采取集中申報為主,補充申報為輔的辦法。項目集中申報一般在上年度11月底之前,審定本年度計劃在1月底前。在項目管理上引進競爭機制,對一些重大科技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第九條 列入市科技發展計劃的項目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區級科技項目、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由市科委直接管理,一般項目由市科委委托主管部門和縣(區)科委(科技局)管理。列入科技發展計劃的科技產業項目由科委主管科(室)與金融部門共同管理,并會同銀行對資金進行監管和回收。
第十條 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凡列入各類計劃的項目,一律在經費下達前簽訂合同,不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和撤銷。計劃項目必須按《項目合同書》確定的內容和進度執行。從經費下達之日起,項目承擔者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展工作的,按自行撤銷處理,并追回經費。
第十一條 實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制。項目承擔單位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門和市科委書面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包括經費使用情況。凡不按規定報告實施情況的項目,翌年不予接轉,或視為自行中止,并追回已撥經費。
第十二條 因情況變化,對項目需進行調整時,承擔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市科委核準后執行。項目因故中止、撤銷,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申述理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委審批。凡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項目的,一律不安排新的項目。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第十三條 計劃項目經費實行預決算制度。申報項目時,要詳細列出經費預算及依據。項目完成或中止、撤銷時,要申報、審查項目的決算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對完成周期長的科技項目,其科技三項費用按項目進度,分期分批撥款。市科委按項目合同做出撥款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會簽下撥。
第十五條 科技三項費用必須按規定使用范圍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接受上級及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承擔科技攻關項目的主要科技人員可享受項目津貼。承擔重點攻關計劃項目的,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8%,一般攻關項目提取4%作為津貼經費,項目完成后由項目主持人分配。
第五章 項目監督第十七條 市科委計劃財務科統一負責劃撥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的科技項目經費。
第十八條 各計劃項目主管科(室)和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回扣,挪用項目經費。
第十九條 由市科委計財科對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查。
第六章 項目的鑒定驗收第二十條 項目的鑒定驗收,按國家科技部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計劃項目鑒定驗收的依據是審批下達的《項目合同書》(立項批復文件)。攻關計劃項目采用鑒定,科技產業計劃項目采用驗收。原則上不重復進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鑒定驗收后,由市科委和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對該成果應用生產情況,應繼續跟蹤,以了解該成果的經濟效益。項目承擔單位有義務向市科委不定期報告。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與本管理辦法相配套使用的文件1、市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建議書提綱2、科技產業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3、銀川市科學技術發展計劃《項目合同書》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銀川市科委。
銀川市科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