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價商發[2005]60號
頒布時間:2005-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自治區物價局
寧夏煤業集團:
為了支持農業生產,降低化肥生產成本,保證化肥企業的正常生產,保持化肥價格相對穩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部分煤炭價格實行臨時干預措施的通知》(發改電[2005]67號)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化肥生產用煤價格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2005年3月12日起,對我區化肥生產原料用無煙塊煤實行最高限價。
2、以2005年1月底寧夏煤業集團銷售給化肥生產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410元/噸(不含價格調節基金)為最高限價,只能降低,不準提高。
3、本通知印發之日前,煤炭生產企業與化肥生產企業雙方已簽訂無煙塊煤購銷合同并明確價格的,仍按原合同確定的價格執行。
4、寧夏煤業集團要按規定質量標準保證年供應區內化肥生產原料用煤約40萬噸(其中:寧夏豐友化工有限公司約30萬噸,中國石油寧夏煉化公司化肥分廠約10萬噸)。為了確保因化肥漲價使農民生產負擔過于加重,寧夏煤業集團供化肥生產原料用無煙塊煤,每噸提取27元,年底按實際供應量的金額上交自治區財政,作為區內農民化肥補貼資金。年初先由自治區財政墊付1000萬元和自治區補貼的“化肥直補”資金一并發放到農民手中,具體操作和補貼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商寧煤集團落實。
5、寧夏煤業集團和化肥生產企業要以大局為重,嚴格執行對部分煤炭價格的臨時干預措施,不得因為價格協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產肥。
6、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臨時干預措施、倒買倒賣煤炭、降低煤炭質量等違法行為,清理整頓中間環節的各種亂加價、亂收費,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7、根據《價格法》關于“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在無煙塊煤價格回落到低于2005年1月底的價格水平,并排除可能出現顯著上漲時,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后解除價格干預措施時,我區根據實際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