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03]99號
頒布時間:2003-08-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三亞市關于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三亞市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加大處置停緩建工程力度,消除房地產泡沫經濟對我市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負面影響,改善城市形象,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把三亞建成中華民族四季花園中的名花區、全國人民度假村中的高尚區和國際性熱帶濱海旅游城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停緩建工程處置的范圍
凡在三亞市范圍內施工進度已達±0.000以上和投資已占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產工程(以下稱停緩建工程)均在處置范圍之內。
二、停緩建工程處置機構
三亞市規劃局負責本市停緩建工程處置的具體工作。
三、停緩建工程處置的程序和規定
1、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市規劃局申報停緩建工程處置方案。
2、市規劃局在收到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申報處置方案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書面說明理由。停緩建工程的產權人應在市規劃局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重新申報處置方案,逾期未重新申報處置方案的,由市規劃局代為處置。
3、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處置方案或者未按批準的處置方案實施的,市規劃局3個工作日內發出代為處置事先告知書,將擬對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申辯、陳述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告知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的,市規劃局應認真審查申辯意見。停緩建工程產權人要求聽證的,市規劃局應依法舉行聽證,并在聽證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決定。
4、停緩建工程經批準恢復建設前,市規劃局應與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簽訂停緩建工程續建合同,合同應明確停緩建工程動工的日期、竣工形態及期限、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按續建工程造價的 5%~10%預繳)等內容。
5、停緩建工程恢復建設,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必須向市建設局提交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市規劃局代為處置的由規劃局負責提供),經鑒定為危險建筑物,且無修繕價值的依法拆除。
6、停緩建工程代為轉讓給其他開發商續建的,市規劃局應采取拍賣的方式選定新的開發商,并采取有保留價的方式進行拍賣。
7、市規劃局對代為處置的停緩建工程進行拍賣前,應當委托具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評估,以便確定被拍賣停緩建工程的保留價。
8、市規劃局以拍賣方式處置的停緩建工程,其拍賣所得價款須存入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市財政局在扣除相關稅費(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費、評估費等)后應當及時付給產權人,如存在產權爭議的,待爭議處理后憑生效法律文書發還有關權益人。
9、經批準建設,但不符合現行城市規劃要求的,按《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四、處置停緩建工程的工作要求
1、依法處置停緩建工程是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應建立停緩建工程動態管理制度,使之規范化。力爭在年底前把剩余的停緩建工程處置完畢。
2、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處置停緩建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協調與配合。不定期召開相關部門的聯席會議,研究處置停緩建工程的有關問題,共同推動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的開展。
五、其他
自《決定》生效之日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處置停緩建工程的規定與《決定》不一致的,按《決定》、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