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政發[2003]243號
頒布時間:2003-0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為規范社會保險登記業務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國務院、勞社部和自治區關于社會保險業務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政策規范及操作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
2、《社會保險登記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號令)
3、《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部第3號令)
4、《關于轉發(社會保險登記暫行辦法)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勞險字(1999)123號)
5、《關于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寧社險字(1999)25號)
6、《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寧社險字(1995)49號)
7、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勞力字(1992)33號)
8、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8號)
二、社會保險登記對象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使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謀職業、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
2、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3、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登記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它單位及其職工。
4、工傷、生育保險工傷、生育保險登記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三、社會保險登記經辦程序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住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工商登記執照信息、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帳號、參加險種及參加日期;所屬分支機構信息、參保個人的基本情況信息及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社會保險登記應注意的問題:
1、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一般應作為一個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當相關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該單位繳費登記地。
(一)參加社會保險登記1、申請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后3個月內,繳費單位及其符合參保條件職工應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領取并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除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外,應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3)參保職工花名冊內容包括:身份證號碼、學歷、職稱、參加工作時間、工種、戶口類別、用工形式。
(4)職工工資(收入)發放表(5)對首次參保職工應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申報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須提供以下主要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3)參保職工花名冊、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戶口類別、用工形式(4)職工工資(收入)發放表(5)自由職業者本人的從業資格證書(6)首次參保應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7)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參保繳費單位新增職工,應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自謀職業、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以首次參保時間計算繳費年限,不得以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2、審核(1)社會保險部門受理用人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時應查閱填表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并符合登記要求,對用人單位所出示的有關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
(2)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3)參保繳費人員在參加社會保險之前,按規定應予確認的連續工齡、軍齡等按政策規定視同為繳費年限,社會保險部門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根據本人檔案予以審定,作為以后本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4)在業務受理中如遇疑難問題報局保險登記協調小組解決。
3、建檔社會保險部門依據核定用人單位或繳費個人填報的各種信息為其建立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檔案,并以此為依據建立參加社會保險信息庫。
4、發證(1)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以及提供的相關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登記部門應該立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妥善保管。
(2)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應同其他企業一樣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由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查登記。此類人員不頒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向原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變更項目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法人單位)或住址(非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帳號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1、申請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1)填報《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2)提供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3)原《社會保險登記證》(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變更登記的其他資料。
2、審核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受理審核參保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和有關資料。
3、建檔社會保險登記部門應依據《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為參保繳費單位如實登記業務檔案,并以此為依據建立更改數據庫信息資料。
4、發證(1)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以及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登記部門應該立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新本,收回舊本。
(2)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應同其他企業一樣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提供變更后相關證件和資料,由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查并進行變更登記。
(3)繳費個人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由本人提供變更登記的內容莉理由,并填報《繳費個人重要信息申請變更登記表》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變更登記的相關資料。
(三)社會保險注銷登記1、申請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受理參保繳費單位的注銷登記書面申請,由注銷單位填報《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2)提供工商注銷或有關機關批準注銷的相關證明材料(3)原《社會保險登記證》(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注銷登記的其他資料。
2、審核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對參保繳費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稽核清算,對費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情況進行核實,茬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申報注銷單位,如單位發生欠費的應當繳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3、注銷社會保險登記部門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將注銷社會保險終止信息通知相關部門,同時將終止信息資料歸檔。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使用和社會保險年檢(一)《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使用1、《社會保險登記證》是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和法律要件,也是繳費單位向職工證明其已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持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各險種,只需辦理一次《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丟失后,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報告,并申請補辦。
4、《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涂改和損毀。
(二)社會保險年檢《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制度和換證制度。驗證應與工商行政及有關部門驗證(照)工作相結合,與社會保險一年一度繳費基數調整時間相一致。
1、參保繳費單位應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年檢時間,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提交各種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登記部門領取并填報《社會保險登記年檢表》。
2、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受理參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年檢表》,查閱填報表格是否符合年檢要求,并就有關內容與計算機數據對比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參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內容變化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及違規處理情況。若有欠費或違規問題的,參保繳費單位應補繳或接受處罰后,方可辦理驗證或換證的后續工作。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年度檢驗、驗照貼花時,必須出具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發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憑證。
3、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為通過年檢的參保繳費單位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4、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在年檢后,應及時進行參保繳費單位登記檔案的重新整理工作。
五、罰則1、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繳費單位按申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3號令第十四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3、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后補辦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十條、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除補繳社會保險費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附:1、《社會保險登記表》2、《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登記表》4、《社會保險登記年檢表》5、《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6、《繳費個人重要信息申請變更登記表》7、《銀川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職工花名冊》
二00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