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交通知[2005]171號
頒布時間:2005-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
廳屬各單位、各聯系企業:
現將修改后的《寧夏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寧夏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權”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權”的暫行規定》和交通部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廳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廳屬各企事業單位(含聯系企業)及其責任人。
第三條 行使“一票否決權”應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全面衡量、公開進行的原則。
第四條 “一票否決權”由該單位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行使。
第五條 “一票否決權”的內容是指:因治安工作措施不落實、治安問題多的單位,被取消當年參評各種先進和“雙文明”榮譽稱號的資格;取消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當年評先受獎和提職晉級的資格。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否決:
?。ㄒ唬┮蝾I導不重視、工作不得力,造成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職工反映強烈、群眾無安全感的;
(二)對單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上訪、聚眾鬧事、停產、停課等事件,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ㄈ┮蛑鞴茴I導、治安責任人玩忽職守和不負責任,致使單位發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的;
?。ㄋ模┮蚬芾聿簧?、防范措施不落實,致使單位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及可防性案件屢次發生的;
(五)對單位存在的重大治安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限期整改通知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
(六)單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七)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予以否決的。
第七條 行使“一票否決權”的程序:
?。ㄒ唬└骷壣鐣伟簿C合治理領導小組或綜治機構負責考核,由該單位上一級綜治領導小組研究作出決定,并下達《決定書》。
?。ǘ┍环駴Q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評先受獎、提職、晉級的資格,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與組織人事部門協商,意見不一致時提交同級黨委、總支、支部作出決定。
?。ㄈ┍环駴Q的單位和個人,對否決不服或有不同意見的,可在五日內向上一級綜治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復議申請,上一級綜治領導小組或機構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十五日內復查完畢,作出是否變更否決的決定,并書面答復提出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
?。ㄋ模┓駴Q決定生效后,被否決的單位及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當年不得被評授“雙文明”等先進榮譽稱號;個人一年內不得提職、晉級。
?。ㄎ澹┬惺狗駴Q權的機構,應將《否決決定書》及時送交被否決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從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權暫行辦法》[寧交發(1995)0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