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2004]45號
頒布時間:2004-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是工人階級和勞動群眾的杰出代表,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實實踐者。關心、愛護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是堅持和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為了認真落實勞動模范的待遇,進一步保護和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在各項工作中的模范帶頭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提高自治區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規定如下:
一、中央和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與人事部聯合表彰、授予的省部級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包括在寧工作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命名表彰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自治區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凡月收入達不到當地職工月平均收入的,補齊到月平均收入,由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負責發放(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已離退休的企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原所在企業存在的,由原企業發放,原企業不存在的由同級財政發放。
二、納入社保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退休時應領取與在職時基本工資相同數額的退休金;社保資金不足的,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采取補充保險形式解決。
三、在我區企業工作的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自治區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榮譽津貼,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每人每月80元,自治區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每人每月60元。
四、企業破產時,所在單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由當地勞動部門妥善安置其就業。不到退休年齡而工齡超過20年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應由其單位在破產時一次性向社保部門劃撥企業破產時至其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資金,費用可列入企業破產清算費用中。
五、為保證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應兩年安排一次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體檢;根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身體狀況,可適當安排其療養,費用由本單位支付;如單位確有困難,可申請財政補助。
六、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各級工會組織要協助政府或企業幫助解決困難,保證其基本生活。
七、企業因故裁員時,不得安排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下崗。
八、凡被取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同時取消其享受待遇。
九、自治區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具體界定工作,由自治區人事廳和自治區總工會共同負責。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