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辦文[2005]43號
頒布時間:2005-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委、區人民政府,警備區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編辦、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改革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改革實施意見
(市編辦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市農業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5年9月27日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試行)》(鄂發[2003]17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鄂辦發[2004]51號)、《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武發[2005]18號)等文件精神,為做好全市鄉鎮(街)財政所、農村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經管站)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需要,通過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強編制管理,轉變部門職能,減輕財政和農民負擔,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二是堅持在核定的編制內競爭上崗的原則;三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四是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原則;五是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
二、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
這次改革主要包括鄉鎮和轄行政村的街道辦事處的財政所、經管站。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改革后,設立財政所(加掛經管站牌子)。財政所以鄉鎮(街)為單位設置。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實行鄉財區管鄉用的財政管理模式,財政所由區財政局直接管理,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接受上級農經部門的業務指導。改革后,財政所主要承擔財政預算收支管理、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零戶統管、預算外收支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財務管理、農村經營管理等職能。鄉鎮(街)財政所定編以區為單位,平均每個財政所不超過17名。各區測算本區財政所的編制總數,報市機構編制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農場改革后設置的街道辦事處和農場辦事處的財政所的設置和編制問題,按照有關政策專題研究,暫不列入這次改革范圍。
三、新設立財政所人員的確定
按照鄂發[2003]17 號文件規定,全面清理清退財政所、經管站的臨時工、空招人員、借用人員以及沒有被編制部門批準的各種自費編制人員,并重新核定編制,在此基礎上,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采取考試和考核的辦法,實行競爭上崗。原財政所和經管站已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的上崗問題,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2004-2006年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04]7號)規定執行。
(一)范圍和對象
凡是原財政所和經管站中經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在編在崗人員,都可以參加競爭上崗。
根據《關于在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鄂鄉鎮改辦發[2004]3 號),臨產住院和產期內的女性干部職工可以不參加競爭上崗,應為其預留編制或適當的工作崗位,被安排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安排;屬孕期、哺育期內的女性干部職工應參加競爭上崗。
(二)程序和方法
人員競爭上崗工作分層進行,在領導層中落崗的人員可以參加一般工作人員競爭上崗。
實行競爭上崗,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1.公布職位。各區按照在核定編制內原財政所與經管站人員同比例競爭上崗的要求,合理確定本區各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競爭上崗名額。
2.公開報名。符合條件的人員個人報名,填寫報名表。
3.資格審查。由區財政局、經管局會同鄉鎮(街)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資格進行初審,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報區鄉鎮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審定,符合條件的取得競爭上崗資格。
4.考試考核。考試工作由各區統一組織,財政所、經管站分系統進行。考核工作由各區和鄉鎮(街)共同組織。考試考核結果要在各鄉鎮(街)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具體考試考核辦法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5.確定人員。各區應分別根據財政所和經管站的競爭上崗名額,按總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選用。根據工作需要,被選用人員可以打破鄉鎮(街)界限,在本區范圍內統一調配。
四、關于人員分流政策
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改革后的分流人員,原來是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按公務員分流政策執行。其他人員按以下分流政策執行。
(一)根據鄂鄉鎮改辦有關文件精神,原財政所、經管站在編在崗人員,經本人申請,組織審核批準,實行內部退養,按在冊不在編的方式進入新設立的財政所管理,發基本工資,退出編制。時間以2005年12月31日為限。
(二)因工殘退休和因病退休人員,按《武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殘退休和因病退休暫行辦法》(武人[2004]1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做好分流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各鄉鎮(街)可設立中介性質的財務經管服務中心,原財政所和經管站未參加競爭上崗的在職人員和在競爭中落崗的人員,整體進入財務經管服務中心,退出編制,并辦理人事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對于分流人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照《關于試點縣(市區)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鄂鄉鎮改辦發[2004]5號)文件精神,競崗分流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發放基本生活費;主動分流的獎勵10%,即按70%發放基本生活費。鄉鎮財務經管服務中心按"養事不養人"的要求,承接鄉鎮(街)政府和區直有關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務,開展相關服務工作,其人員的收入根據承辦事務的工作量核定。
(四)關于自愿置換身份。根據鄂發[2003]17號、鄂辦發[2004]51號文件規定,分流人員自愿申請置換身份、不進財務經管服務中心的,可根據現行政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五、組織實施
(一)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改革是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區委、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工作專班,積極推進改革。各區要結合本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財政所、經管站人員競爭上崗實施方案和人員分流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在改革中要注重做好有關債權債務的處置工作。改革工作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
(二)市財政、農業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支持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的改革。市編制、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有關資料審查、數據測算和編制核定等工作,并加強工作指導,促使改革穩步推進。市紀委、監察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各區和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肅組織人事紀律、機構編制紀律、財經紀律和保密紀律,共同做好鄉鎮(街)財政所、經管站改革中的競爭上崗、人員分流和社會穩定工作,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改革平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