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149號
頒布時間:1984-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現將國務院《批轉輕工業部、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于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應注意保持輕工業集體企業的相對穩定,不要隨意改變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和財務收繳關系,更不允許無償平調集體企業的資財。
二、輕工業集體企業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后,對其生產的系統外產品,有關產品歸口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幫助他們搞好產銷銜接。
三、輕工業集體企業需用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的,可比照國營企業的辦法辦理,并允許用新增利潤在稅前歸還貸款。
四、輕工業集體企業向聯社上交合作事業建設基金,仍按(省委[1984]17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即: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般不超過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其他集體企業,也可比照本通知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