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150號
頒布時間:1984-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中央一號文件下達后,我省小城鎮建設發展較快.(國務院[1984]141號)文件準許一部分有經營能力和技術專長的農民進入城鎮落戶,經營工商業,更加促進了城鄉商品交流,繁榮了城鎮經濟。但是,現在發現也有少數地方對貫徹國務院這一文件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對農民進城務工、經商、辦服務業限制過多,條件過嚴,審批手續繁瑣。此外,我省還有一部分原城鎮下放人員和農村戶口的干部職工家屬,長期在城鎮自謀職業,由于落戶問題沒有解決,生活、從業方面也存在不少實際困難,有的經常上訪,要求進城落戶,成為城市工作中一個不安定的因素。為了促進我省城鎮建設,維護安定團結的局面,根據國務院文件和中央領導指示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認真貫徹(國務院[1984]141號)文件的若干具體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于要求到縣城以下集鎮經營工商服務業的農民、干部職工家屬和原城鎮下放人員,凡符合(國務院[1984]141號)文件規定落戶條件的,各地要熱情予以支持,積極引導他們發展生產,搞活經濟,供他們在小集鎮上安居興業。
二、對于到一九八四年年底以前,已在縣城和省轄八市郊區集鎮以及黃山市務工、經商、辦服務業達一年以上的農民、干部職工家屬和原城鎮下放人員,凡確有經營能力,或在城鎮企事業單長期務工,并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也可準予在城鎮落戶。
三、符合上述一、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由本人申請,所在街道居委會出具證明,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市、縣公安局審批,辦理人口轉遷手續,發給《自理口糧戶口簿》,按城鎮常住人口進行管理,統計為非農業人口。糧食部門發給《加價糧油供應證》。
四、對于準予進城落戶人員的合法權益及其正當的經濟活動,應當予以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城鎮建設規劃,為他們建房、買房、租房提供方便。街道居委會要把他們編入居民小組,讓他們參加居委會的各種活動。對其子女入學、就業、參軍等,應與城鎮居民一樣對待、參軍后退伍安置問題,實行“三結合”的就業方針,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安置部門在每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中另行研究。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鎮工作特別是小城鎮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切實把城鎮管理好。為了加強戶口管理,在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集鎮,應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的戶口管理人員,設置戶籍登記辦公室,接受公安部門的業務指導,做好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