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05]65號
頒布時間:2005-09-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惠州市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OO五年九月六日惠州市殘疾人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為貫徹實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殘聯關于進一步加強扶助殘疾人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4號),幫助貧困殘疾人解決康復問題,加快我市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的實現,根據《廣東省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殘聯[2004]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康復救助的范圍康復救助對象的范圍為具有惠州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屬于低保對象的殘疾人;
(二)有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
(三)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
二、康復救助的內容
(一)白內障復明手術;
(二)低視力配置助視器;
(三)精神病康復治療;
(四)聾兒配置助聽器及進行語言訓練;
(五)麻風畸殘配置防護用品和輔助器具;
(六)肢體殘疾人裝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矯形器;
(七)腦癱兒童康復訓練;
(八)智殘兒童康復訓練;
(九)其它。
三、康復救助的費用標準
(一)白內障復明手術,一次性500-1000元;
(二)低視力配置助視器,一次性100-250元;
(三)精神病康復治療,服藥6個月每月50元;住院治療3個月每月600元;
(四)聾兒配置助聽器,一次性800元;語言訓練3個月每月500元;
(五)麻風畸殘配置防護用品和輔助器具,一次性100-500元;
(六)肢殘殘疾人裝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500-1000元;裝配矯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七)腦癱兒童康復訓練,3個月每月500-800元;
(八)智殘兒童康復訓練,3個月每月500元;
(九)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救助標準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經費來源
(一)殘疾人康復經費;
(二)社會籌集。
五、工作要求及審批程序
(一)設立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專項經費。每年按市財政康復經費總預算的30%以上,單列作為康復救助經費,專項用于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救助經費采取年度積累形式,當年結余的經費積累到下年度使用。
(二)康復救助經費的使用,按照縣(區)、市的順序安排。先使用縣、區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經費,縣、區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經費無力支付時,再申請使用市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經費。
(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使用市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經費的,應當填寫《惠州市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申請表》,經鎮、縣(區)殘聯加具審核意見后,報市殘聯審批。
六、各縣、區按不低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制定本地的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