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1]211號
頒布時間:1981-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隨著我省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建房出現了建國以來少有的興旺景象。但是,由于缺乏全面規劃和必要的管理,農村建房和興辦社隊企業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相當嚴重。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集體耕地,特根據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精神,布告如下:
一、農村社隊土地歸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社隊劃給社員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小塘小壩和承包的耕地,社員只有管理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開礦、燒窯等。
二、農村建房必須先規劃后建設。各地應因地制宜,根據有利生產,方便生活,適當集中,節省耕地的原則,對生產隊、大隊、公社所在地和農村集鎮的社員住宅、社隊企業、道路建筑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根據社隊經濟和社員收入情況,逐步建設。農村各類建筑,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地和閑置宅基地,不占耕地。凡不按規劃和未經批準在集體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要限期拆除,拆遷費由房主負擔。
三、農村建房要有嚴格的批準手續。社員建房用地,應由本人申請,生產隊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大隊審核,公社批準。要提倡聯戶建房,有條件的地方提倡蓋樓房。社隊企業新建廠房,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動工。社隊企業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責令退出。
四、國家建設用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機關、學校等單位用地,要按有關規定,上報批準。
五、建筑材料的生產要十分注意節省耕地。各地的磚瓦窯廠應盡量減少取土用地,設法利用荒丘和水利工程廢泥等燒磚,并結合造田還田。有條件的地方,應利用工業廢料生產建筑材料。
六、農村喪葬,要移風易俗,提倡火化。目前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可平地深埋,也可由社隊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實行統一管理。
七、各級干部應以身作則,自覺遵紀守法,不亂多占耕地。對保護集體耕地的好人好事,應予表揚和獎勵。對侵占集體耕地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對任意侵占耕地不聽勸阻,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應依法懲處。
特此布告周知,望即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