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5]135號
頒布時間:2005-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第一條為規范本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室)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等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解釋適用本規定。
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發布內部工作制度、行政機關內部適用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五條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內設機構和部門的附屬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ㄒ唬┫嚓P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ǘ┫嚓P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ㄈ┫嚓P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八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ㄒ唬┬姓幜P;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九條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十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命令”、“辦法”、“通知”、“公告”、“規則”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用條文表述,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和下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組織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市、縣(區)政府部門組織起草。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規范性文件由其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規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
市、縣(區)部門可以確定規范性文件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ㄒ唬┞犠C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ǘ﹨⒓勇犠C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ㄈ┞犠C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ㄋ模┢鸩輪挝粦斦J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和理由。
第十六條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報送審查。
報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簡要過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單位的意見及協調情況等作出說明。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匯總的有關單位意見、聽證會筆錄、調查報告和參考資料等。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
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單位直接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再行發布,審查程序和時限按《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執行。
鎮(鄉)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縣(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再行發布,審查程序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決定。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而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鎮(鄉)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該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
?。ㄒ唬┦欠穹媳疽幎ǖ谖鍡l、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ǘ┦欠衽c有關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ㄋ模┦欠穹现贫ㄒ幏缎晕募募夹g要求;
?。ㄎ澹┬枰獙彶榈钠渌麅热?。
第二十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機構可以緩辦、要求送審單位補交材料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ㄒ唬┲贫ㄒ幏缎晕募幕緱l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分歧,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協商的;
?。ㄈ┥蠄笠幏缎晕募蛯徃宀环媳疽幎ǖ谑邨l規定的;
(四)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沒有制定必要的;
?。ㄎ澹┮幏缎晕募蛯徃鍡l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第二十一條法制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法制機構應當就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的,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也未舉行聽證會的,法制機構經本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組織。
第二十五條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六條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后,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情況,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等。
規范性文件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由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建議。
部門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是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并經本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十七條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法制機構作審查說明。
第三十條法制機構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會議審議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并按下列程序報請市長、縣(區)長、鎮(鄉)長或部門首長簽署發布:
?。ㄒ唬┦小⒖h(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按本級政府辦文程序報請市長、縣(區)長簽署發布;
?。ǘ┦?、縣(區)政府部門或鎮(鄉)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報市或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按部門或鎮(鄉)政府辦文程序報本部門首長或鎮(鄉)長簽署發布。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須經同級權力機關審議批準或同級權力機關認為應由其審議批準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市長或縣(區)長、鎮(鄉)長簽署后,提請同級權力機關審議。
第三十二條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命令或者文件應當載明該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序號、規范性文件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行政首長簽名或者加蓋制定機關印章以及發布日期。
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聯合的部門首長共同簽署發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公文序號。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報》,其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文本直接發布,市人民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根據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發布。
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問題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惠州日報》應當及時刊登。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應當不少于30日。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同級政府網站、主要報刊刊登規范性文件或者發布消息。
第三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國家安全和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規范性文件解釋權屬于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
?。ㄒ唬┮幏缎晕募囊幎ㄐ枰M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ǘ┮幏缎晕募贫ê蟪霈F新的情況,需要說明適用規范性文件依據的。
規范性文件解釋由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發布。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同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市、縣(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提交備案報告2份、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各3份。
第三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以向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經常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發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的制定程序執行。
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發布新的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三十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中央、省、市屬單位組織起草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4日發布的《惠州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惠府[1992]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