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3]107號
頒布時間:1983-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五月十七日下午,省小水電建設領導小組舉行了第一次會議。會議由郭體祥同志主持。省計委、水利廳、財政廳、機械廳、電力局、人行、農行等單位負責同志出席了會議。
會議討論了《關于發展小水電的幾個問題》和《安徽省發展小水電的若干規定》。會議認為:我省皖南、大別山區水力資源豐富,可開發利用的小水電資源有五十八萬▲,除已開發七萬六千▲外,如果再開發三十萬▲,小水電可達到三十七萬▲,每年即可發電十億度左右,這對解決山區能源、發展山區工農業生產和實現農村電氣化有著重大的意義。現將會議決定的幾個問題紀要如下:
一、抓緊前期工作,盡快落實“六·五”后三年建設項目。會議要求省水利廳組織有關部門把五百▲以上的小水電工程列出項目,抓緊組織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全省十個小水電重點縣,由水利廳督促歙縣與合肥工業大學,太平縣與浙江大學,金寨縣與省水利勘測設計院簽訂協議,盡快做好發展小水電規化設計,其余祁門、黟縣、涇縣、潛山、太湖、岳西、霍山七個縣由地區水電局協助搞好小水電規化設計前期工作。
歙縣二壩電站一千▲,岳西縣五嶺電站一千五百▲;潛山縣的潛山——源潭,金寨縣的燕子河——梅山35千伏輸變電工程由水利廳抓緊落實,同時把明年、后年要上的骨干電站項目排出來。
二、建設資金來源和補助標準。小水電建設資金來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
(1)每年由省水利廳安排一部分水利基建和小農水經費;
(2)根據上年征集能源交通建設基金超收情況,由省計委統籌安排,其中:用于開發小水電的資金,暫定不低于省掌握超收留用部分的三分之一;小水電重點縣的超收分成留用部分,應主要用于開發小水電;
(3)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安排一部分低息貸款(縣辦電站由人民銀行負責,社隊辦的由農業銀行負責);
(4)縣、社和群眾自籌一部分資金。
國家和省用于小水電建設資金只能作為補助資金,掃建設項目總投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一次性補助給縣,并由水利廳代表省與縣簽訂合同。由縣對省承擔經濟責任。為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投資效果,有條件的縣對有些項目可采取投資改用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形式,由縣收回的資金繼續作為發展小水電的建設基金,省不收回這筆投資。五百▲以下的小水電主要由社隊自建、自管、自用,其投資以自力更生為主,財政和銀行支援為輔。
三、對小水電開發實行扶持政策。
(1)根據國家經委、水電部(83)水電訊字第42號文,中央對小水電的政策是“自建、自用、自管”,一般不提倡與大電網聯網。小水電發電有其季節性特點,為此應發展季節性用電。小水電在豐水、枯水季節的余缺電量就自行調劑解決,大電網不承擔調劑責任,不予補助。但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凡具備并網條件的小水電站(網),電力部門仍要熱情支援并網。
(2)發展小水電所需“三材”(鋼材、木材、水泥)和變壓器、導線、機電設備等物資,原則上采用直供的辦法。骨干電站由省直供到項目;五百▲以下電站所需“三材”指標由省計委負責安排下達到縣,由縣統籌安排。
(3)小水電設備選擇由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訂貨。如需省內制造的設備,由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各建設單位在前一年第三季度末向省機械廳提出申請,材料由省計委供應。
(4)貫徹“以電養電”的原則,實行“誰辦,誰有,誰管,誰用”的政策。縣辦小水電的利潤通過縣財政預算作為小水電建設基金,用于發展小水電事業。
(5)小水電按國家稅法規定納稅,對納稅有困難的,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報省審批,可以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四、為加強對小水電建設的領導,決定建立省小水電建設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在省水利廳內增設水電處或小水電開發公司,對內為水利廳處一級單位,對外作為省小水電建設領導小組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具體工作,并由一名副廳長負責此項工作。縣成立小水電開發公司、統一負責全省水電的建設和經營管理工作。
五、關于小水電發展規劃問題。會議認為,由于小水電勘測設計等前期工作跟不上,擬先把“六·五”后三年的分年計劃搞出來,并決定由省計委陳健同志負責組織兩個調查組,以金寨、歙縣為中心進行調查落實后,由省水利廳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以上紀要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