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05]112號
頒布時間:2005-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區征地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河源市區征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征地管理,規范市區征地行為,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規劃、建設、河道和市容管理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政府因國家建設、經濟建設或城市發展需要,涉及源城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以及國家經濟建設發展產業政策,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第四條源城轄區內因各種建設需要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征地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除本實施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直接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也不得直接與農村集體組織或個人簽訂征地協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落實有關政策,組織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實施本轄區內的統一征地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和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實施征地的有關工作。源城區人民政府及征地所在地的鎮級人民政府(鎮、農場、街道辦事處)應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協同市國土資源局完成征地工作任務。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成立市征地服務中心,具體承擔市區征地事務性工作。市征地服務中心是市國土資源局直屬事業單位。
第七條單項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原則上不得單獨征地,確實需要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單項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的征地按項目需求逐項進行;城市建設用地的征地按計劃分批次進行。
第八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需要,由市規劃建設局進行項目用地規劃初步選址,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測量土地勘測定界圖。市國土資源局對項目用地進行用地預審,占用耕地的實施占補平衡。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發出安排用地批準文件,確定征地單位。屬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線狀工程等單獨選址項目按照省級以上批準文件執行。
(二)征地單位配合市國土資源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征地方案內容包括征地的組織與實施、征地范圍、面積、征地費用預算、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耕地補充方案等。
(三)征地單位配合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舉行聽證,做好聽證筆錄。聽證筆錄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四)市國土資源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公告。預公告的主要內容是:擬征地范圍、面積、地類以及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
(五)征地單位將預算的征地補償款存入市國土資源局在銀行設立的征地補償款專戶。
(六)征地單位配合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農地轉用和征地報批材料,按批準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
(七)征地的實施。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征地。
第九條實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成立征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征地工作辦公室具體由市國土資源局、源城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服務中心、征地所在地鎮級人民政府(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征地單位等抽調工作人員組成。
(二)征地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三)土地調查。征地工作辦公室組成工作組,對擬征土地的權屬、界址、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單位、相關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在現場簽名確認。
(四)土地調查結果公告。將征地范圍內土地調查結果,包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土地補償情況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情況予以公告。被征地單位或有關農戶對照公告結果進行核對,如有異議,申請征地辦公室進行復核、更正。
(五)發放征地補償款。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土地調查及結算結果將征地補償款和附著物補償款撥付到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作為集體發展資金;集體經濟組織可安排不超過30%的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戶購買養老保險等生產、生活性資金。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級人民政府(鎮、農場、街道辦事處)監督和指導下按實名支付辦法,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銀行存折形式交付各被征地農戶。
(六)交付土地。付清征地補償款后,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將土地交付給用地單位使用。
第十條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應于征地補償完畢后及時騰出土地,不得無故拖延,甚至阻撓用地單位用地。否則,用地單位有權直接清除地面附著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承擔。
征地補償款未按規定在3個月內支付的,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異議甚至對征地補償提出無理要求的,不影響交付土地的工作。
第十一條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圍內土地上搶挖、搶種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源城區人民政府、鎮級人民政府(鎮、農場、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從征地預公告至征地工作結束階段征地范圍內的監控工作。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土地轉用、征收批準后,征地單位應按規定繳交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占用林地的要依照《森林法》規定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將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征地工作需要,在保證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可委托源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但征地方案必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第十六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支付征地補償款,并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問題。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征地補償執行市區統一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實行征地補償款實名支付制度。即將土地補償費應給農民部分、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銀行存折形式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第十九條由外來人員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收,應將青苗及屬其投入建設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外來承包人。
第二十條建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在實施征地前,征地單位應將擬支付的征地補償款存入市國土資源局在銀行設立的征地補償款專戶,以保證征地補償款的兌現。
第二十一條安置被征地農民,除按規定發放安置補助費外,主要采取留用生產發展用地的方式,解決其今后的生活出路。具體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依照規劃要求,按征地總面積的10%留用生產發展用地給被征地所在村集體。
(二)留用的生產發展用地由村集體負責征用。如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其費用由征地單位支付,列入征地單位的預算成本。
(三)留用的生產發展用地原則上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統一開發、統一建設和統一經營,其中不少于50%的土地為工業用地,允許不超過10%的土地用于建設面向村民的經濟適用房,其余土地為商住用地。
工業用地和商住用地中,允許不超過40%的土地進行流轉,但流轉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集體所有,用于集體發展生產或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四)如原來征地已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過生產發展用地政策或計劃生育外的人口,在新征地時不再享受留用的生產發展用地的安置政策;如被征地的村在過去征地時,當時村內人口均已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過生產發展用地政策,在新征地時不再享受留用地安置政策。
第二十二條征地補償安置有關政策的兌現落實,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被征地單位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源城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由市農業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條,擅自與鎮級人民政府(鎮、農場、街道辦事處)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有關征收土地文書一律無效;已非法取得集體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征地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工作中,行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克扣、截留、挪用、擠占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補償費的,視作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堅持無理要求,阻撓或破壞征地工作,有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征地工作有關經費的分配與開支,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自行制定征地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此前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若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則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