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5]11號
頒布時間:1985-0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現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凡參加工作滿五年不足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工作滿十五年不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工作滿三十年以上看,每年休假二十五天。凡符合探親假規定的,仍可按規定繼續享受探親假待遇。
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年休假期間去外地者,除醫藥費外,一切費用自理。當年未體的假期,一般不得延至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的年休假,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根據工作情況適當安排,以不影響正常工作為原則。
四、今后,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