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5]3號
頒布時間:1985-0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關懷和保障農村革命烈士家屬、義務兵家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的生活,調動他們從事生產和參加建設的積極性,鼓舞部隊士氣,鞏固國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本辦法規定優待的對象是:
(一)革命烈士家屬;
?。ǘ┮蚬珷奚?、病故、失蹤軍人家屬;
?。ㄈ┝x務兵家屬;
?。ㄋ模﹩紊砣胛榈牧x務兵;
?。ㄎ澹┥钣刑厥饫щy的革命殘廢軍人;
?。┮蚰昀象w弱或帶病回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
以上所稱“家屬”,系指革命烈士或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周歲以下弟妹以及扶養烈士或軍人長大的其他親屬(下同)。
第三條 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前四項優待對象,每戶每年發給相當于本鄉、鎮平均一個整勞力全年正常純收入二分之一的優待金,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優待金可高于上述標準,對生活較好的,可按本鄉、鎮平均一個整勞力全年正常純收入的三分之一發給優待金;對服役時間長的義務兵,可適當從優,凡一戶有二名成三名義務兵的,按二戶、三戶優待。對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五、六兩項優待對象,按照不低于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為原則,根據他們實際生活困難的大小,確定優待標準。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述原則,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優待標準。
第四條 優待對象及其優待標準,以鄉、鎮為單位統一評定。評定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進行,評定結果應向群眾公布,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優待花名冊報到縣,優待證發到戶,優待通知書寄到部隊。
第五條 優待金的籌集實行鄉、鎮統一籌款。各戶承擔優待金的數額應訂入農戶承包合同,每年分一次或兩次兌現。有條件的地方,優待金也可以從鄉、鎮企業收入中解決一部分。
第六條 鄉、鎮可以從優待金總額中提出一部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五),用于額外獎勵立功受獎的義務兵的家屬。
第七條 優待款、物必須專款(物)專用,嚴禁貪污挪用。對貪污、挪用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地要有計劃地把優待照顧和扶持生產結合起來。鄉、鎮可以興辦一些社會福利性的經濟實體,根據優撫對象的勞動能力和技術特長,安排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并從財力、物資、技術、信息等各方面給予支持,積極幫助優撫對象發展商品生產,盡快勞動致富。對單身入伍的義務兵,可將優待金存入信用社,待軍人退伍后一次付給,幫助其安置生活和開展生產。
第九條 鄉、村基層組織要建立各種形式的送溫暖小組,幫助孤老優撫對象料理好生活,幫助缺乏勞力的優撫對象種好承包土地。商業、供銷、糧食、衛生和服務行業的基層單位,對孤老優撫對象、老紅軍和行動不便的殘廢軍人,應服務上門。
第十條 農村優待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由省民政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