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辦[1989]20號
頒布時間:1989-04-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務會議決定,從企業折舊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集中用于污染治理。現對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辦法:
一、基金集中。
1、凡省轄市、地轄市市區內獨立核算的工礦企業,不論其性質、隸屬關系如何,從一九八九年開始,每年從其折舊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直接上繳市財政局,并由財政局在市工商銀行建立更新改造污染治理專戶。這項基金,由市環保部門、經委、財政局和工商銀行共同組成基金管理小組進行管理。
2、基金按季集中。在季后十五天內上繳完畢。逾期不交的,由市環保部門催繳,并列出名單通知當地工商銀行代扣。
3、更新改造污染治理基金由管理小組委托市工商銀行作為貸款安排,有償使用。
4、委托工商銀行辦理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與工商銀行簽訂協議。
二、基金投向。
1、所集中的基金必須全部用于企業“三廢”污染的治理項目,專款專用,先收后支,不得挪用。此項基金原則上不得用于社會綜合污染治理工程,必須用于社會綜合治理的,要經過省政府批準。
2、各市要根據本市制訂的環境保護規劃,針對當地群眾最關心的環境污染問題,優先安排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和企業污染集中治理項目。
3、安排項目既要考慮技術可行性,也要考慮經濟合理性。
三、項目管理。
1、項目審批程序。在本市環保規劃內安排的項目,由企業編制項目建議書,經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基金管理小組審批;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報市環保部門會經委批準后列入計劃。
2、列入計劃內的項目,應抓緊實施,限期完成。
3、項目的進度檢查、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后考核工作,由市環保局會市經委進行。
四、此項基金和現有的排污費中用于企業治理污染的部分,可合并使用,統一安排。
五、污染較嚴重的縣,也可比照此辦法執行。
六、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