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3]107號
頒布時間:1983-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省皖南和大別山區水力資源豐富。小水電是我省山區的重要能源,積極發展小水電,可以加快實現農村電氣化。
第二條 凡總裝機一萬二千▲,單機六千▲及以下的水電站及其輸變電工程都屬小水電。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三條 小水電站要按流域進行規劃,作好負荷預測,電站、電網布局要合理。建設要先易后難,擇優安排投資省、見效快、經濟效益顯著的項目,有水庫的電站,水庫建設應結合考慮防洪、灌溉、養殖、水土保持、改善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等綜合利用。
第四條 凡建設直接與大電網聯網的小水電項目,建設單位應與有關供電部門簽訂并網或其他有關協議,作為設計文件附件隨同設計文件一起上報審批。
第五條 在積極興建小水電的同時,要抓緊對已建成的電站進行改造和挖潛,特別是輸變電工程配套和增加調節庫容,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益。
第六條 小水電建設應按基建程序辦事,單站二千▲及以上的設計任務書由省計委審批;五百▲到二千▲的由省水利廳審批;擴初設計均由省水利廳審批;五百▲以下的,不編制設計任務書,只編制簡要設計說明書,由地(市)水利(水電)局審批,其中:一百▲到五百▲的抄報省水利廳核備。水電部門呈報工程項目或審批時,同時將有關資料抄送電力部門,凡要銀行貸款的項目,應同時抄送同級銀行。
第七條 縣以上興建或聯辦的小水電,在報審工程設計時,應明確主管單位,同時提出人員編制,列入勞動人事計劃逐級上報,由勞動人事部門安排。
第八條 小水電建設施工實行責任制,要訂立合同,明確資金來源和有關方面的責任,以保證工程質量,節約資金,按時投產。
第三章 經營辦法
第九條 小水電實行“自建、自管、自用”為主的方針,發電、用電應先在本地自求平衡,并主要面向農村和縣鎮,為農業、地方工業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十條 凡省、地(市)、縣、社、隊、企業、個人辦或聯辦的小水電,均實行“誰建、誰有、誰管、誰受益”的政策。企業和個人入股聯辦電站的所得利潤,根據入股協議按股分成。
第十一條 小水電建設資金,根據我省地方財政目前的實際情況暫作如下規定:
1、縣辦新建全民所有制電站和骨干輸變電工程,省一次性補助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其余自籌和貸款;
2、縣社聯辦的電站,可用省小水電基建和農田水利事業費共同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
3、集體所有制電站、省從農田水利事業費中按每▲五百元補助,其余自籌和貸款。
第十二條 小水電站、(包括全民和集體),按每年利潤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級管理部門作為管理費,用于組織人員培訓、技術改造、科學試驗、備品配件和材料供應等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小水電建設和維修所需“三材”,由省計委在年度計劃中專項安排。對集體、個人辦的小水電要積極給予支持。
第四章 并網管理
第十四條 凡與大電網連接后的小水電站(網)不作為統配電進行分配,作為自發自用電量,其與電網交換的電量,在全年自行平衡的基礎上,由省經委視情況予以季節性調劑用電指標。
第十五條 小水電站(網)與大電網并網,原有躉售和直供體制均不改變。如一方要求改變,經雙方協商,報水利電力部批準后改變。
第十六條 各級電力部門要積極配合搞好小水電站(網)的并網工作。要求并網的小水電站(網)應在建設前向大電網提出并網申請,并簽訂有關協議后方可聯網。
第十七條 凡并網運行的小水電,必須服從電力系統的統一調度管理,遵守調度規程,執行調度命令,主動維護電網安全,保證電能質量。各級電力部門要積極支持小水電多發電、發好電,并幫助并網運行的小水電搞好安全生產,提高管理水平。
以防洪、灌溉為主的小水電站,電力調度要服從防洪、灌溉的需要。
第十八條 大小電網交叉供電的縣、市、區為保持大、小電網的相對完整性和有利于加強管理,經過協商同意后,可適當調整供電區域。
第十九條 供電量的價格和電費結算:
?。?)并網雙方在產權分界點,裝設電度計量表,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電度計量表的安裝、移動、變換、校驗、啟封、加封、接成、拆除,應按照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規程”規定,必須由供電局負責辦理。
(2)小水電站(網)自己的發電能力、全年中有六個月向大電網送電者,視為互供,執行進出一個價,按月結算。
?。?)并網的小水電站(網)視為互供電者,小水電站(網)向大電網供電的,有功電度每度不低于五分(稅由小水電站、網交納)。全年有六個月以上需大電網供電的小水電站(網)電能的結算按月預結、按季互抵后,執行不同的電價,有功部分小水電站(網)送大電網的每度不低于五分(稅金由小水電站、網交納),大電網送小水電站(網)的執行國家規定的躉售電價。
(4)并網的小水電站(網),在并網點力率按零點八考核,如達不到規定力率,小水電少發無功,應向大電網交納無功電費每度一分;如大電網需小水電站超發無功時,應由雙方簽訂協議按規定向大電網發送無功,每度一分計費。
第五章 發展小水電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條 在小水電站(網)自己的供電范圍內,為合理調整負荷和實行以電代柴,準予小水電實行豐水和枯水時期、高峰和低谷時不同價格的浮動售價,浮動電價由縣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小水電實行“以電養電”政策,縣辦小水電的利潤通過縣財政預算作為小水電建議基金,用于發展小水電事業。小水電按國家稅法規定納稅、對納稅有困難的,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報省審批,可以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二十二條 以防洪、灌溉為主的水利工程結合發電的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經營使用。
第二十三條 今后,小水電站(網)和大電網出現的問題,由省小水電建設領導小組主持,有關部門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