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81]3號
頒布時間:1981-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根據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的批準權限,暫作如下規定:
一、處分的批準權限
1、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政府行政職務的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對于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的,應該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級機關備案。經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受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核準后執行,同時報送上級機關備案。
2、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副局長(相當職務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和執行。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處長、副處長(相當職務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和執行,并報任命機關備案;受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和執行。
4、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自行任命的干部,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和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和執行;受開除公職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5、省人民政府授權由行署任命的干部,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由行署決定和執行,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受開除公職處分,由各該機關提出意見,行署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行署自行任命的干部,受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和執行;受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報行署批準后執行。
6、市、縣人民政府自行任命的干部,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處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和執行。具體審批權限,可根據本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擬定。
二、處分的承辦手續
1、行政機關干部違反行政紀律給予處分時,一般都應該經過各該機關的群眾會議討論,并應通知受處分人出席申訴意見。同時,要讓受處分人在處分決定上簽字,如其不簽,由該機關寫明情況備查。然后由各該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干部主管部門審批。
對給予違反行政紀律干部的處分,在決定批準之前,批準機關須全面審查案卷,指定適當的干部同受處分人談話,聽取他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紀律處分經決定或批準生效后,應向群眾宣布,書面通知本人,并將處分決定裝入本人檔案
2、報請上級機關審批的處分案件,必須有處分決定、綜合材料或調查報告、證言、證(據)復制件、受處分人的檢查和對處分的意見等材料。
上報備案的案件,必須有處分決定,受處分人的檢查和對處分的意見等材料。
3、黨員干部違反行政紀律,凡給予黨紀和行政紀律雙重處分的,其行政紀律處分可根據各級黨委的決定或建議,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承辦行政紀律處分手續,按行政干部任免權限呈報有關部門批準。承辦完結,可將黨委的處分建議、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隨批復文件存入文書檔案。
三、處分的承辦部門
1、干部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審批手續,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人事部門承辦。
2、省人民政府局長、副局長(或相當職務人員)受各種行政紀律處分,省人事局承辦手續后,由省人民政府行文;其他干部的行文按干部任免權限,由人事部門請示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四、其他
1、前省革委會龍發〔1972〕271號文件第二項關于“行政處分批準權限”即行作廢。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審批權限,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3、本規定如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