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明傳[1998]4號
頒布時間:1998-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近一個時期,有的市縣不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加強酒類專賣管理為由,擅自出臺一些公開與省政府禁止封鎖酒類市場的規定相悖、限制外埠酒類產品進入本轄區的政策,有的雖沒有文件規定,但在實際上卻行地方封鎖之實。這些市縣自行成立機構,組織人員上路設卡,堵截正常酒類運輸車輛,對合法經銷外埠酒類產品的批發、零售企業進行扣罰,由此引發出一系列違法、違規、越權的行為。同時,大量山西假酒進入我省市場,危及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針對上述情況,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明令禁止酒類市場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恢復正常的生產、流通秩序,保護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領導的批示精神,省政府決定:由省經貿委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對全省酒類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綜合治理,一方面堅決打破酒類市場的地區封鎖,做到各地酒類產品在全省范圍內銷售不受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公開、公平競爭;另一方面,要堅決打擊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不法行為,做到防范在先。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在公路上設置堵截酒類產品的站、卡一律撤消,同時也不允許以流動方式對正常酒類運輸車輛、人員和酒類產品進行堵截、罰沒和扣押。
二、各行署、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制定的阻礙外地酒類產品進入本地銷售市場的規定一律廢止。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各種扣罰和收費,必須立即停止。
三、對符合生產、銷售條件的經營單位,有關部門應按國家、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其辦理經營許可證和經營執照,對符合辦證照條件的,有關部門要盡快辦理,不得拖延。對無證照經銷酒類商品以及制造、銷售假劣酒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予以取締和打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酒類產銷管理必須政企分開,企業人員不得參與市場的整頓、檢查和管理工作。
五、要對酒類市場檢查、整頓過程中發生的財務費用進行嚴格管理,對罰沒款項要全部上繳財政,做到統收統支,罰沒單位不得直接留用,也不得挪作它用。對被查扣的假冒偽劣酒類產品,要及時上報省有關部門并在十五日內做出處理。檢查中被扣押的酒類產品經鑒定如無質量問題,必須在十五日內返還,如因返還不及時造成商品超過保質期,由扣酒單位包賠經濟損失。
六、省政府責成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貿易廳、輕工廳、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公安廳、法制局、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對酒類產品產銷過程中的問題進行綜合治理,各行署、市、縣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高度重視酒類產品的產銷管理工作。貿易、輕工部門要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加強對所屬單位的監督及對企業生產進行檢查,切實解決酒類生產和經營中的非法行為和防止生產假劣產品;技術監督、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對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并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稅賦。省經貿委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監督。
七、本通知下發后,各地市縣關于酒類生產和銷售的文件規定,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為準。如有違背此通知精神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