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99]9號
頒布時間:1999-0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發〔1997〕20號)的規定,經1999年2月1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第三批取消的收費(基金、附加,下同)項目和調整收費文件的項目予以公布。其中取消的收費項目共25類,64項;調整收費文件的項目共4類,4項(詳見附表)。
對本批取消的收費項目,屬省財政廳、物價局審批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屬行署、市、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審批的,按省委、省政府黑發〔1997〕20號文件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攤派行為的通知》(黑政辦明傳〔1998〕73號)的規定停止執行。各地市自行審批的所有收費項目都要按有關規定立即停止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或變相拒絕執行。對確需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按黑發〔1997〕20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報批;對不按規定停止執行的,被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各級監察、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地市和省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第三批取消收費(基金、附加)項目名單;
2、調整收費文件項目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