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4-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任免范圍
第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因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至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三條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任免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決定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主任的任免。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副主任的任免,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四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第五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區長提名,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決定后,由區人民政府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根據區長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的任免。決定后,由區人民政府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法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八條 根據區人民法院院長提名,決定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任免。
第九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根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決定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
第十一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請求,由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二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區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條 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單位應寫出提請任免報告,附上干部任免呈報表一式三份(區政府、區法院、區檢察院正處級以上干部任免報一式四份),于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10天前報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請求辭職的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的請求。
第十四條 在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上,提請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說明任免情況,是否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提請任免機關負責人應到會,報告有關任免人員情況,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對提請任免人員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經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任命書。任命書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第三章 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凡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期到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為止,不另辦理免職手續。
第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換屆時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條 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未經通過任命,不得公布或到職。
第二十一條 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在任期內如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崗位)或離(退)休的,需經區人大常委會決定免職后方可辦理離職或離(退)休手續。
第二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其任職的機構撤銷時,其職務自然免除,由提請任命機關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