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和《株洲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與《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統計工作的意見》(株政發[2003]1號)一并貫徹執行。
附:1、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
2、株洲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統計工作的意見》(株政發[2003]1號),結合我市縣(市)區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討論有關政策和規劃、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會議,發揮統計的服務、監督作用。
(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
(四)定期研究解決統計工作問題,為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環境與條件。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設立社會經濟抽樣調查隊,承擔各種抽樣調查統計任務;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設立普查中心,承擔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縣(市)區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的變動,按有關規定須征求市統計局的意見。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執行國家統計法律和統計制度的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國家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三)承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工作任務;指導開展抽樣調查工作;牽頭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搜集、整理、公布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四)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和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六)統一管理社會經濟抽樣調查隊和普查中心。
(七)組織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展統計工作。
(八)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和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干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機構及人員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綜合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規劃,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進行獎勵和懲罰等,需要使用統計資料的,必須依照統計法的規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信息化建設列入發展規劃,提高統計機構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水平,建設現代統計信息網絡,與市統計局信息網絡聯網,實現統計數據網上處理、傳輸與共享,增強統計對決策的支持功能。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計機構和隊伍建設。縣(市)區政府統計機構實際從事統計業務工作的人員應不少于10人,其中醴陵市和攸縣不少于15人;社會經濟抽樣調查隊業務工作人員 5-8人;普查中心人數可酌情確定。
政府統計機構增加和補充統計人員,應當從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熱愛統計工作并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中選配。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統計機構足額的人員經費和開展日常統計工作必要的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重大普查如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經濟普查參照人平1元的標準列入預算;日常統計工作業務經費按人口數和經濟規模參照下列標準執行:人口在60萬人及以上和轄區GDP在60億元以上的不少于20萬元,人口在30萬人及以上和轄區GDP在30億元以上的不少于15萬元,人口在30萬人以下和轄區GDP在30億元以下的不少于10萬元。轄區GDP標準超過人口數標準的可提升一個檔次執行,并隨著統計工作任務的增多和經濟規模的擴大以及物價水平的變動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統計人員,規范和加強統計工作。檢查指導本級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規范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推進統計方法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建立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經常性的抽樣調查為主體,重點調查、科學核算等為補充的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的統計改革總要求,從方法制度上構建“強化政府統計、監管企業統計、扶持民間統計”的統計工作多元化格局。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應當率先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加強以統計職業道德規范為核心內容的統計文化建設。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和統計調查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條 市統計局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統計業務工作實績進行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本規范內容納入工作目標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擇優上報參加省級、國家級評比表彰。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制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計工作規范》,并督促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株洲市統計局負責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范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株洲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統計工作的意見》(株政發[2003]1號),結合我市部門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為我市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部、省垂直管理的駐株單位等。
第三條 各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全行業的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部門事業發展規劃,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物資和經費,逐步實現統計工作的規范化。
第四條 各部門應依法設立或指定綜合統計機構,保證統計專業干部隊伍穩定,設置綜合統計崗位,配備綜合統計人員,并依法持證上崗。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應根據統計任務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五條 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協調本部門本行業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
(二)制訂本部門的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行業管理職能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負責向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需審批或備案的本部門新建、修改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資料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資料,負責向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本部門的統計資料和有關財務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加強統計研究。
(五)負責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執法工作,組織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協助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六)組織本部門統計人員參加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的統計繼續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 各部門應保證統計專業干部隊伍穩定,部門統計人員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統計證》后,方可從事統計工作。新增補的統計人員應具有統計(經濟)類本科以上學歷。
第七條 各部門制定涉及本部門以外單位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統計報表制度,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備案。
各部門建立統計調查項目須符合本部門的政府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不得重復調查。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發布等管理審批規定。在對外公布、提供統計資料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重復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為準。
(二)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交叉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及涉及本地區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均須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協商后,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三)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絡,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公開發表本部門管轄系統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字,須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
第九條 各部門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和財務資料,必須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及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鑒、統計資料匯編等應按規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條 各部門應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管理的網絡化、現代化。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管理對象和內部各職能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規范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法人代表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各部門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應當率先學習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加強以統計職業道德規范為核心內容的統計文化建設。
第十四條 市統計局應加強對各部門統計的業務指導,開展對各部門統計的監審工作。對各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建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本規范內容納入部門工作目標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株洲市統計局負責指導,各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為準。
第十八條 本規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