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8-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株洲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據國家《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新建的廉租住房每戶建筑面積宜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60平方米。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每戶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的,同戶籍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辦理繼續承租手續。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核查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騰退房屋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裝修房屋,必須經產權單位同意,產權單位應當將裝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告知承租人,并對裝修情況進行安全督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住房辦核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根據國家《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維修、管理等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