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和直屬機構,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城管、國土、建設、林業、水利、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等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城市綠線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園林綠化、規劃、國土、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予以劃定,按管理權限報批同意后確定。
第八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原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在已規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不得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臨時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一條 各類建設項目都必須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配套綠化建設,并實行綠化項目設計方案審批驗收制度。
承擔園林綠化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資質審查合格證,并要嚴格執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質量。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同時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變更綠化設計。綠線范圍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經費,列入該項目建設總投資。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費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4]1號規定,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安排資金用于綠化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綠化面積,因特殊條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異地綠化代建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所交異地綠化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對批準實施的配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有施工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確定施工單位后,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應在綠化工程開工前10天將開業日期告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施工質量管理,跟蹤檢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工程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責成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綠化工程建設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人員實地驗收。未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綠化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經備案審核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將城市綠線內土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罰。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