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05]48號
頒布時間:2005-1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中央駐湘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05年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地稅部門實行代扣、代征。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的機關、團體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安排為單位正式職工,或與殘疾人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在職職工總數,是指年末在用人單位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可按該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其他單位可參照人事、統計、財政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二、征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差額不足1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三、征收方式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當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與地方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的機關、團體及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
中央駐湘單位、自收自支的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稅部門代征。
(三)此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予補繳,補繳金額由殘疾人聯合會核定、征收。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攜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在崗殘疾人員名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辦理年審手續。經殘疾人聯合會審核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告知用人單位。
(二)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每年6月30日前將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冊及金額,提供給財政、地稅部門,作為代扣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據。地稅部門代征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財政部門代扣時間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0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時間為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參加年審的用人單位,按無殘疾職工計算。
五、征收管理
(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代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別納入同級預算管理;地稅部門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1∶9的比例實行省與市州分成,市州與縣市區的具體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應嚴格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條例》的要求規范管理,原則上不予減免。用人單位確因特殊困難需要緩繳或者減免的,應遞交經地稅部門核定的當年度財務報表等資料,向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三)代扣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經費,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1、補貼殘疾人的職業培訓費用;
2、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3、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4、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的經費開支;
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余的地區,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6、支付按規定安排的征收經費。
7、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上述規定用途專項用于殘疾人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六、違規處理
(一)用人單位年審時遲報、虛報、瞞報、拒報有關統計資料的,依照統計法予以處罰。
(二)截至每年10月31日,由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從11月1日起對欠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2004年度欠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200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三)用人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征收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檢查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殘聯、財政、人事、地稅、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要按規定使用、管理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級財政、地稅部門要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納入財政、稅務稽查范圍。殘聯、財政、地稅、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繳納、劃解、入庫、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按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