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發[2005]89號
頒布時間:2005-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推薦與選拔
第三章 培養與考核
第四章 資助與管理
第五章 附則
各高等學校,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經研究,決定在普通高校實施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現將《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派國內訪問學者是加強我省高等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師教學、科研能力的重要舉措。各高校要充分認識這一項目的重要意義,制定相關措施,積極支持和鼓勵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參加湖南省普通高校國內訪問學者研修項目。
二、各有條件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高等學校要積極申報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為我省高等學校培養一批學術帶頭人和教學骨干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從2005年9月起實施。今年計劃選派50人左右。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實施辦法(試行)
2、湖南省接受高等學校教師國內訪問學者申報表(略)
3、湖南省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推薦表(略)
4、湖南省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結業考核表(略)
湖南省教育廳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校高層次創造型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我廳轉發《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高層次創造性人才計劃”實施方案和有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04]77號)文件精神,參照教育部高等學校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的有關做法,結合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適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在職在崗的高校教師。全省每年選拔一定數量的中青年骨干教師,到國內訪問學者培養高校進行研修,及時跟蹤和了解本學科學術前沿動態和發展趨勢,夯實理論基礎,拓展知識領域,開展或參與相應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學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使其盡快成為本單位的學術帶頭人和教學骨干。
第三條 本項目由我廳教師工作與師范教育處負責組織與協調,由省高師培訓中心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推薦與選拔
第四條 訪問學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質好,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是經我廳選拔的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師培養對象,或由學校按一定程序選拔確認的校級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和青年骨干教師。
3.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同時具有中級職務和碩士及以上學位。其中具有高級職務者,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同時具有中級職務和碩士以上學位者,年齡不得超過40周歲。
第五條 符合接受國內訪問學者條件的高等學校每年填報《湖南省高等學校接受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申報表》,提出本年度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學科專業和指導教師及其研修課題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由省高校師資培訓中心匯總,并經我廳審核后統一發布。
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根據選派條件和省里下達的項目計劃,按照個人申報,組織推薦的原則,確定本校國內訪問學者候選人。候選人需提交經所在學校審核的《湖南省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推薦表》一式三份,訪問研修計劃應包括研修目標、研修內容及預期成果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 指導教師對申請者的科研教學能力,學術發展潛力和訪問研修計劃進行審核,并由指導教師所在接受學校簽署是否接受的意見,報經我廳批準后接受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三章 培養與考核
第八條 國內訪問學者的培養工作實行指導教師負責制。國內訪問學者指導教師一般在師德高尚、學術造詣較深,主持承擔了能讓訪問學者參與的科研項目的博士導師中遴選。遴選程序為:具備條件的教授填表申報,所在學校推薦,省高校師資培訓中心匯總初審,省教育廳審批。
第九條 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學校應是具有較高的教學科研水平,師資力量雄厚并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一般應為實施“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學科應是國家、教育部、省及教育廳的重點學科、實驗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和具有博士學位授權點或設有博士后流動站的學科。
第十條 國內訪問學者和指導教師應共同協商制訂具體的研修計劃,在導師指導下,以參加科研為主,撰寫論文或編著教材、專著;參與課題研究,學習3至5門課程;協助指導研究生、講授課程、輔導或其它教學工作。導師有義務對其教學科研進行指導和評價。
第十一條 接受單位應盡可能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原則上應按不低于碩士研究生的標準提供學習、工作條件。選送單位也要盡可能為訪問學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國內訪問學者研修期間由接受學校有關部門辦理國內訪問學者學員證、讀者證和借書證,憑學員證等有關證件,并按訪問研修計劃開展相應的學習和工作。
第十二條 國內訪問學者要切實按照計劃完成預定任務,指導教師應加強對訪問學者研修計劃的指導和檢查。國內訪問學者研修期滿由本人填寫《湖南省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結業考核表》,指導教師和接受學校分別簽署考核意見,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后由接受學校頒發教育部統一印制的《國內訪問學者結業證書》。其相關結業材料由所在學校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本項目實行秋季入學,研修時間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資助與管理
第十四條 國內訪問學者的研修費用由省里、選派學校、接受學校和本人共同承擔。由學校按計劃推薦并經我廳確認的湖南省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省本級與選派學校各一次性資助3000元。省里的資助經費在我廳下撥省高校師資培訓中心的高校教師培訓經費中安排。
第十五條 國內訪問學者研修期間的住宿、差旅費用原則上由選派學校支付。選派學校應與國內訪問學者約定研修期間住宿、交通等費用的分擔辦法,及研修結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諾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六條 國內訪問學者研修期間人事關系在原單位,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研修期間的工資、津貼、福利、職務評聘等原則上不受影響,研修情況和成果作為其業務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 接受學校要把國內訪問學者培養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由一名副校長分管,人事師資部門具體負責,切實加強管理。選送學校要根據師資培訓計劃認真做好選送工作,與接受學校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確保訪問研修取得實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