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株洲市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國有資產投(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項目);
(二)企業事業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三)國有企業和事業組織自籌資金或者銀行貸款;
(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
(五)社會公益性資金。
第三條 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株洲市審計局設立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心,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一)招投標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三)預算、概算執行;
(四)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
(五)投資效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方針編制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并抄送有關部門。已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結)算審計,未經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辦理財務決算。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施工圖預算及其編制依據;
(二)項目投資計劃批準文件和項目分工概算、總概算;
(三)有關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
(四)項目結算造價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計量單和計算書,有關計價文件以及計價依據,設備材料采購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
(五)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
(六)工程竣工決算報表;
(七)與項目決算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已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未經審計,必須按已完工程投資的20%預留工程款;已竣工、未列入當年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的項目業主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審計機關依法對株洲市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評審中心和接受委托審計建設項目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執業質量檢查與監督。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能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款列支。
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在工程造價審計中依據有關標準核定所發生的審計費用,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在建設項目“待攤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查出的以下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等部門印發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理、處罰。
(一)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修及設備購置標準或違反有關批準文件規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二)設計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范圍進行設計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三)國家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搞其他開發建設,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
(四)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第九條 建設項目中存在的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等其他違紀違規問題,審計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預留20%工程款、未經審計機關審計而辦理決算、隱匿和拒交結算資料的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審計機關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并按規定對單位給予罰款;
第十一條 中央、省直駐株單位的建設項目,由審計署、湖南省審計廳授權進行審計監督。已由審計署、審計廳授權地方審計的建設項目,其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由各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據本辦法實施。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株洲市審計局負責解釋,原《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