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辦發[2003]2號
頒布時間:2002-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司法廳辦公室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直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范省直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省司法廳制訂了新的《湖南省直屬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現將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司法廳辦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直屬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省直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省直所)的管理,規范省直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司法部有關律師工作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直所經省廳審核登記后設立。律師事務所在辦理開業登記后,由省廳律師管理處統一將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住所、執業律師名單等在報刊上予以公告。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公告費。
第三條 新設立的省直律師事務所力、公場地應當達到150平方米以上,并有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現有的省直律師事務所尚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必須在2004年2月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
第四條 新設立的省直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合作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高級律師職稱,其余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律師職稱。現有的省直律師事務所尚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必須在2006年2月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
第五條 省直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省廳和省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應當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律師業務以外的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六條 省直所主任由律師事務所律師選舉產生,報省廳律師管理處備案。
第七條 省直所變更名稱、章程、住所、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作人、合伙人時,應到省廳律師管理處進行變更登記。省直所因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律師業務活動時,應到省廳律師管理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省直所聘用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包括會計、出納、內勤)應簽訂聘用合同,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內容應包括聘用期限、工作任務、醫療、保險、合同中止的條件與程序等事項,并在15日內將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員的基本情況報省廳律師管理處備案。解聘上述人員,在解聘后15日內報省廳律師管理處備案。
第九條 省直所應當為每個律師建立個人執業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業務開展的情況;
(三)年度注冊情況;
(四)獎懲情況;
(五)培訓情況;
(六)其他需要入檔的材料。
律師異動時,個人執業檔案隨之轉出。
第十條 申請到省直所執業的律師,應當具有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一條 從外地異動到省直所執業的律師應當具有本科以上的學歷,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有3名以上黨員的,應當建立黨支部。黨員不足3人的,由中共省直所黨委負責組建聯合黨支部。
第十三條 省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工會組織,并明確一名負責人負責工會工作。
第十四條 省直所每季度至少要召集一次律師會議,組織他們進行政治業務學習,并向他們傳達、貫徹律師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每次學習,應當詳細記錄學習情況。對一年內三次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的律師人員,應當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省直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處理投訴工作。書面向律師事務所投訴的,應記明如下事項:
(一)接受投訴的時間;
(二)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三)被投訴人的情況;
(四)被投訴人執業違紀的主要事實和基本證據;
(五)初步處理意見。
律師事務所處理后,應于十日內向省廳律師管理處報告。
第十六條 在處理投訴時,凡涉及要求退還代理費和追要賠償金的,經初步查實后,應先由被投訴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然后由律師事務所追究律師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省直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報省廳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在事務所法定辦公場所以外掛牌設立各種形式的分所、分部、接待室。
各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在所內設立若干專業部門,但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八條 省直所同港、澳、臺或國外律師機構建立業務協作關系,應報省廳批準。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按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省直所應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只能有一個銀行帳戶,一個印章,一個會計,一個出納,一本帳。律師事務所不能擅自開設多個銀行帳戶,建立帳外帳。
第二十條 省直所內部不得采取人員、財務、業務上相對獨立的二級管理,對律師不得實行業務收費承包制。
第二十一條 省直所應嚴格遵守統一收案收費制度,收案要認真登記,收費要統一開發票。律師個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省直所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和省司法廳制訂的業務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不得利用收費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三條 省直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四條 省直所聘用律師的力、案酬金最高不能超過業務收費的70%。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酬金提成比例招攬律師。
第二十五條 省直所及其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
第二十六條 省直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規章制度:
(一)合作人、合伙人會議制度;
(二)律師會議制度;
(三)政治、業務學習制度;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約;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律師事務所公章使用制度;
(七)收案登記審批、結案總結登記制度;
(八)檔案、文書管理制度;
(九)律師過錯責任賠償制度;
(十)律師被投訴的受理、答復、監督制度;
(十一)律師考核、注冊登記制度;
(十二)律師獎懲制度;
(十三)律師業務收費管理監督制度;
(十四)律師事務所公物登記、使用制度;
(十五)律師培訓制度;
(十六)其他必要的制度。
以上制度的制定必須以律師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為依據,打印成冊,做到每位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人手一冊,同時報省廳律師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直所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社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案件,應當及時向省廳律師管理處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直所應當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律師業務檔案的歸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直所應當認真、細致地做好統計工作,按照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和省律協秘書處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報表。
第三十條 省直所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廳律師管理處和省律協秘書處報送上年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規劃。
第三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司法部的有關規章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規范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0日頒發的《湖南省司法廳直屬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