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發[2003]73號
頒布時間:2003-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事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司法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望及時告知我們。
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職字[1993]342號)停止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條件適用于在我區從事律師專業工作在崗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推薦、評審。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熱愛律師工作,誠實守信,依法辦事,遵紀守法,為積極推進和實踐依法治國方略而努力工作。
第三條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本級任期內各年度考核在稱職以上,無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處分解除一年以后)。
第四條 參加職稱外(漢)語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公布的合格標準。
第五條 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公布的合格標準。
第六條 參加律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七條 一級律師任職資格條件(一)學歷、資歷條件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二級律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在任期內學識水平、工作業績符合下列6項條件中的5項:
1、對國內外法學理論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和系統廣博的律師業務知識,能提出具有重要學術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課題,并組織、承擔、指導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是單位主要的學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能夠處理律師業務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或擔任在國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或辦理在國內有重大影響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或參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談判,工作業績顯著。
3、熟練辦理涉外律師業務,能指導二級律師以下人員的工作和業務進修,承擔不低于2個專題的授課任務。
4、正式出版過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法學專著、譯著或律師專業論著1部以上;或發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法學專業論文5篇以上,其中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法學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法學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法學論文8篇以上。
5、在國內外廣泛地參加學術、經驗交流活動,在全國律師界享有一定聲望,有1篇論文獲國家級二等獎或自治區(省、部)級一等獎。
6、擔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不少于5家。
第八條 二級律師任職資格條件(一)學歷、資歷條件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全國。高級律師培訓班培訓取得結業證書。取得三級律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在任期內學識水平、工作業績符合下列6項條件中的5項:
1、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系統的律師業務知識,了解國內外法學動態,能組織和開展律師業務研究工作,是單位的學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能夠解決律師業務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擔任疑難或重大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辦理在自治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工作成績顯著。
3、具有承擔涉外律師業務的基本素質,掌握同律師工作相適應的其它學科知識,能指導三級律師以下人員的工作和業務進修,承擔不低于兩個專題的授課任務。
4、正式出版過法學專著、譯著或合著出版過律師專業書籍1部以上;或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法學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法學論文5篇以上。
5、在區內外能廣泛地參加學術、經驗交流活動,在自治區律師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有1篇論文獲自治區(省、部)級二等獎以上。
6、擔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不少于3家。
第九條 三級律師任職資格條件(一)學歷、資歷條件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在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內執業,具有法律專業大專學歷(不舍地、州所在市及烏魯木齊地區)。取得四級律師任職資格4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在任期內學識水平、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
1、比較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了解區內外法學動態,積極參與區內外法學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是本單位的業務骨干。
2、具有比較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能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經濟項目的談判,擔任各類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年均辦理刑事、民事案件不少于15件(地州不少于10件)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3、擔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2家以上。
4、正式出版過法學專著、譯著或合著出版過律師專業書籍1部以上;或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法學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律文書。
5、協助四級以上律師辦理法律事項。
6、能夠撰寫具有一定水平的法學論文。
第十二條 本條件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