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05]162號
頒布時間:2005-09-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體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以下簡稱“保護工程”)規范進行和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是由政府組織實施、推動的,對我區各民族世代相傳、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保護并促進其傳承、發展和合理利用的文化保護工程。“保護工程”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調查認定自治區內體現新疆各民族創造才能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集中展現的文化空間;
(二)建立自治區、地(州、市)、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團體)和民族民間藝術之鄉評選、審定、命名制度;
(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搶救和保護自治區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并且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存較為完整、具有特殊價值并符合當地自然生態的文化空間,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
第三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實行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專家咨詢相結合,財政投入與社會資金相結合的保護方式。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符合新疆實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區各民族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長期傳承、合理利用和發揚光大。
第四條 建立自治區“保護工程”專項資金,不斷加大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的投入。自治區“保護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執行。
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為加強對自治區“保護工程”的組織領導和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成立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協調機構,以下簡稱“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專家咨詢機構,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業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保護中心”)。
第六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文化廳、財政廳、發改委、民委、教育廳、建設廳、民語委、新聞出版局、廣電局、旅游局、文聯、新疆社會科學院、文物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區“保護工程”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對有關重大事項組織調查研究并作出決定;
(二)審定并組織實施自治區“保護工程”規劃、計劃和相關制度、辦法;
(三)審定并聘任自治區“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
(四)審定自治區“保護工程”有關專業技術規范或標準;
(五)審定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等;
(六)監督自治區“保護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七)協調處理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承擔“保護工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自治區“保護工程”的相關政策與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自治區“保護工程”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制定自治區“保護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自治區“保護工程”專項資金中長期預算及年度預算;
(四)組織專家對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團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民族民間藝術之鄉等建議名單進行論證、審核和公示;
(五)籌備召開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會議,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事項。
第八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聘請新疆各民族、各學科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家組。
專家委員會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另行制訂)開展工作,其職責是:
(一)對各地申報的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等候選項目進行論證,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
(二)研究制定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報領導小組審定;
(三)開展相關學術研究與交流;
(四)參加自治區“保護工程”調研,對自治區及基層保護項目提供專業咨詢和指導;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為常設業務工作機構,承擔自治區“保護工程”各項業務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起草自治區“保護工程”規劃、實施方案及有關工作制度、規程和實施細則;
(二)受理、初審各地申報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等候選項目,并對被列為自治區“保護工程”和“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實施日常監管和組織評估檢查;
(三)建立并管理自治區“保護工程”檔案、資料數據庫和網絡平臺;
(四)承擔全區“保護工程”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指導各地“保護工程”工作,收集各地開展保護工作的信息;
(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研究、宣傳推介和促進傳承等工作;
(七)編纂、出版與展示“保護工程”成果;
(八)完成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各地(州、市)、縣(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保護工程”領導協調機構、專家咨詢機構和業務工作機構,做好當地“保護工程”的各項工作,并共同參與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三章 立項
第十一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的立項工作遵循國家“保護工程”總體方針和原則,堅持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注重科學性、真實性,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對具有重大價值和瀕危的項目優先立項。
第十二條 凡申請自治區“保護工程”立項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世代相傳的較長歷史;
(二)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且瀕于消亡,亟需搶救保護;
(三)有獨特的民族風格、地方特色和較穩定的文化空間,在區內外具有較大的影響;
(四)有代表性人物或傳承人;
(五)經過認真普查已收集到較為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文本、曲譜、錄音、錄像、圖片和實物等;
(六)當地政府重視對其的保護工作,已采取了相關保護措施,并制定了進一步保護的規劃。
第十三條 申報立項的主體即實施該保護項目的主體,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
第十四條 凡申請自治區“保護工程”立項的項目,申報主體應提交下列資料(包括文字、曲譜、音像、圖片等),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一)其歷史沿革的相關資料;
(二)其所具有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相關說明資料;
(三)其代表性人物或傳承人及其代表作品的相關資料;
(四)其現狀和瀕危程度的說明資料;
(五)有關專家對該項目論證的意見;
(六)當地政府已采取保護措施和將采取保護措施的說明資料;
(七)其今后的保護計劃;
(八)立項受理單位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十五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申報辦法:
(一)各地申請自治區“保護工程”立項的項目應通過本級文化行政部門逐級向上級文化行政部門申報,至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受理;
(二)自治區級單位可單獨、亦可聯合有關地區文化行政部門向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申報;
(三)跨縣(市)的同一項目,應在牽頭單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組織下聯合申報;跨地(州、市)的同一項目,應由相關地區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協商一致實施聯合申報。凡聯合申報的,參與各方應共同簽訂有關協議。
第十六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立項辦法:
(一)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立項程序:
1.自治區保護中心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2.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審合格材料提交專家委員會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向領導小組提出立項意見;
3.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對保護工程項目予以審定、立項。
自治區批準立項的保護項目中,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并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的項目,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向文化部申報為國家級保護工程項目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二)自治區批準立項的“保護工程”項目,須履行下列手續:
1.申報單位須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包括子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分年度工作目標和具體任務;
2.由申報單位、申報單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和自治區保護中心三方共同簽署該項目管理協議。
(三)凡自治區批準立項的“保護工程”項目,由自治區保護中心統一編號,建立檔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條 經自治區或國家批準立項的“保護工程”項目,由該項目實施主體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項目批準部門負責對其監督、評估、考核、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主體須按年度(每年11月之前)定期向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保護中心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接受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組織的不定期的抽查和階段效益評估。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實施主體應向自治區保護中心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項目完成報告》及相關成果副本,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組織專家組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實地評估和驗收。對驗收合格者,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頒發證書;對驗收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仍不能達到合格標準者,取消其申報新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條 對未按年度計劃完成保護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者,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督促項目實施主體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無力完成項目者,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取消其項目實施資格及申報新項目資格。
第二十一條 凡在項目申報或項目實施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及項目實施資格。
第二十二條 凡項目申報內容和實施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實施主體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 經各級政府授權的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并負責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等流出境外。
對自愿向國家捐獻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的個人,應當給予褒獎。
第二十四條 對完成自治區“保護工程”項目出色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要予以保護,對已被認定為文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充分發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展示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教育部門要加強青少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教育,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未成年人傳統文化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宣傳部門應關注并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在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章 命名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根據《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另行制定),經過評選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申報評定辦法》(另行制定),經過評選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團體)”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團體)申報評定辦法》(另行制定),經過評選程序,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審定,由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授權公布命名和管理。
第三十條 “自治區民族民間藝術之鄉”,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民間藝術之鄉申報評定辦法》(另行制定),經過評選程序,報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審定,由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授權公布命名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規范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并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是指能夠體現新疆各民族的文化創造才能,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新疆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的杰出代表和典范。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傳統口述文學,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傳統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活動;
(五)傳統民間手工藝技能和經驗;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 建立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新疆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利用;
(二)加強新疆各族人民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延續性的認同,提高對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意識;
(三)尊重和彰顯新疆各民族、群體或個體對中華文化的歷史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多樣性;
(四)鼓勵新疆各族群眾、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增進國內外對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寶貴價值的認識,促進新疆文化在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應是新疆具有杰出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文化空間;或在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杰出價值;
(二)扎根于一定社區、群體,具有世代相傳的文化傳統和鮮明的地域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具有作為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歷史見證和保存歷史記憶的獨特價值;
(五)出色地運用傳統民間手工藝技能和經驗,體現高超的技藝水平;
(六)對維系中華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護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均可單獨或聯合向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列入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候選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至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須獲得該申報項目主要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八條 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申報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自治區直屬單位可直接向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第九條 申報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的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等作出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作出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若干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作出說明;
(四)其它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條 申報單位在針對申報項目提交的未來保護計劃中,須承諾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多種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態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以及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其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切實可行措施,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十一條 傳承于新疆境內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各方須共同簽署《聯合申報協議書》。
第十二條 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 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審合格材料提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評審,并向自治區“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推薦名單。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名單,公示期30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候選項目,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對公示無異議的候選項目,列入上報領導小組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根據辦公室提交的建議名單和公示結果,研究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兩年批準并公布一次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八條 對列入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地要給予相應的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認真做好各項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