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發[2003]47號
頒布時間:2003-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事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財務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望及時告知我們。
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職字[1994]35號)及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破格"評審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暫行條件〉的通知》(新人職字[1995]174號)停止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條件適用于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會計業務工作在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評審。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2、宣傳、貫徹、執行《會計法》,遵守財經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財會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3、在被聘任期間每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其以上。
第三條 參加國家或自治區職稱外(漢)語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公布的合格標準。
第四條 參加國家或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公布的合格標準,取得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合格證書。
第五條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持有經人事部門、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簽章確認的《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1、取得會計類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畢業證書、參加會計類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研究生同等學歷證書和享受研究生同等學歷待遇通知單,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會計類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2、"文革"前會計專業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高等院校大學普通班畢業生,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3、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4、在地、州、市(不含烏魯木齊地區)及以下單位,先工作后取得會計類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從事會計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5、在縣以下(含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和三類地區工作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會計類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會計工作25年,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第七條 政策學識水平條件1、熟悉并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法規,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能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2、有系統、扎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精通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知識,了解掌握國內外本專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為經濟建設提供決策依據。
3、具有指導中級會計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第八條 業務能力條件1、能擔負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或獨立組織查賬驗證和咨詢工作。
2、能組織和指導大中型企業或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
3、具有編寫、審定中專以上會計專業教材或講授有一定難度會計專業課程的能力。
4、組織實施較大財務會計科研課題。
第九條 工作業績條件1、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能系統地制定出本單位完整的會計核算方案、財務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
2、出具高質量的查賬驗資報告、培養指導會計人員工作學習,成績顯著。
3、公開出版了財務會計類專著、譯著(指主要執筆者)或在省級(含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或《新疆財會》上發表財務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兩篇或在省、部級及以上會計學會編印的公開出版的論文集上發表兩篇財務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論文字數不少于2000字)。
4、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通過了財政部門的考核確認。
第十條 "破格"條件對不具備《自治區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中規定的會計類專業學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按以下"破格"條件評審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破格"推薦高級會計師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是制定了本單位完整的會計核算方案、財務管理制度,付諸實施后能順利運行并取得良好效果者。
(二)符合上述條件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中的兩項者可"破格"推薦評審高級會計師職務。
1、獲得國家、省、部、委和自治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或國家級四等、自治區級三等獎以上本專業科研項目的主要貢獻者。
2、本單位獲得國家、省、部、委和自治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集體"稱號且本人是單位會計工作領導者。
3、在省級(含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或《新疆財會》上發表三篇財務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或在省、部級及以上會計學會編印的公開出版的論文集上發表三篇財務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者(論文字數不少于2000字)。
4、公開出版的財務會計類專著、譯著的主要執筆者。
第十一條 會計類專業指: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經濟管理。
第十二條 本條件自2003年9月20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