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發[2005]119號
頒布時間:2005-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2003年自治區開展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以來,全區已有53個縣(市)列入國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630.5萬農牧業人口中參合農牧民達到542.8萬人,平均參合率為86.08%.為全面貫徹落實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和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我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運作模式,擴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把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細致、更扎實、更有成效,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宣傳力度
從今年起,全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宣傳發動工作要步調一致,統一時間。各地要將每年的第四季度作為下一年度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宣傳發動期,制定宣傳計劃,明確宣傳內容,有目標、有步驟、有組織地做好農牧民參加合作醫療宣傳工作,要對政策、制度宣傳到位,做細做實,努力提高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覆蓋率和農牧民的參合率,讓更多的農牧民在合作醫療中受益。
二、各級財政要確保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并做好農牧民個人費用的收繳工作
落實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是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試點縣(市)財政安排的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補助資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劃入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各地、州、市、縣(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下撥的中央和自治區補助資金后,要及時劃入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并向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報告各級資金到位情況。各地要把財政補助資金是否落實到位作為檢驗是否認真實施新型合作醫療這一“民心工程”的重要指標。
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參合農牧民的補助資金在目前人均1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自治區各級財政也相應提高補助標準。2006年自治區新增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籌集,試點縣(市)中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貧困縣以及困難邊境縣主要由自治區財政負擔,其它地、州、市、縣(市)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地、州、市、縣(市)財政自行承擔。各地要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要求安排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要積極探索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籌資機制,認真做好農牧民個人費用的收繳工作。農牧民個人費用的收繳必須以資金安全、手續健全、責任清楚為原則,不得任意延長收費期限。從2006年起,原則上不再跨年度吸收農牧民參加合作醫療,參合人數一律以實際繳費人數為準,不得上報計劃參合數,并且各試點縣(市)的試點工作一律按整年度計算,運行周期從每年1月1日開始,對1月1日以后再吸收參加合作醫療的,各級財政不予撥付當年補助資金。
三、鞏固、完善和提高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根據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和《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將新疆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新增試點縣(市)全部納入2006年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函》精神,2006年自治區不再擴大試點范圍,工作重點轉移到對現有試點縣(市)規范試點運作模式,完善試點工作方案,強化人員培訓,加強交流和溝通,不斷提高試點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加大監督和指導力度上來,以確保每一個試點縣(市)試點工作平穩運行。
各試點縣(市)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鄉鎮衛生院上劃管理、全額撥款、村醫報酬等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實現管理和業務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有條件的縣(市)要在自治區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逐步推行信息網絡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地農牧區衛生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對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估,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從2006年起,全區推行烏魯木齊縣的“門診統籌+住院統籌”和麥蓋提縣的“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兩種合作醫療的運行模式,今后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模式是淡化門診家庭賬戶,逐步過渡到以大病為主或大病統籌與門診統籌兼顧的補償模式,以增強合作醫療基金的共濟和抗風險能力,為最終建立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創造條件。已開展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縣級市應按照烏魯木齊縣“門診統籌+住院統籌”模式進行試點,同時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試點縣按此模式進行試點。不論選擇哪種試點模式,都要規范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各地要根據自治區確定的試點模式,科學合理的調整實施方案。在量入為出,確保合作醫療基金不透支的前提下,降低起付線,提高補償比例,擴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嚴格控制結余率。
四、切實加強對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從2006年起,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農牧民個人每年繳費標準為10元至30元(各地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同一試點縣(市)的農民和牧民個人繳費標準必須一致,不得搞雙重標準。各級財政撥付和集體、社會力量扶持及農牧民繳納的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資金,全部存入縣一級設立的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切實做到合作醫療基金錢賬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縣(市)、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從基金賬戶直接提取現金??h(市)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支付給農牧民的縣外住院報銷費用,一律通過現金取款憑證兌付,不直接支付現金,由當事人持取款憑證到銀行或信用社支取。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由縣(市)與鄉(鎮)每月審核、結算一次。
各地要把管好用好合作醫療基金作為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的核心工作,認真加以對待,要定期接受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監督機構的監督和審查,基金收支情況必須定期公開,接受社會和農牧民群眾的監督。今后,將每年的第二季度作為各地、州、市集中對所轄試點縣(市)落實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資金管理制度、財政資金配套情況,試點工作運行情況等進行重點檢查的時間。地、縣兩級審計部門也要定期對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進行審計。
五、進一步做好農牧區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工作
開展農牧區醫療救助工作,是解決農牧區困難家庭看病問題的重要措施,民政、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作,做好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與農牧區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進一步完善農牧區醫療救助相關政策。已開展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縣(市),民政部門要積極宣傳動員農牧區五保戶、特困戶等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并為其代繳參合個人應繳費用;參合救助對象在縣、鄉兩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起付線以下費用由民政醫療救助資金支付,起付線以上費用按合作醫療規定予以報銷,對住院費用超過其報銷封頂線的部分還應實行不少于50%的補助;對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還應給予特殊補助。參合救助對象按規定轉診至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衛生部門應優先安排在扶貧病房或病床治療,并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減免政策。財政部門要根據農牧區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農牧區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同時,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捐贈,拓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渠道。要加大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力度,合理使用好農牧民醫療救助資金。堅決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六、不斷深化鄉鎮衛生院改革,調整充實農村衛生管理隊伍
鄉鎮衛生院是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的樞紐,以開展公共衛生服務為主,綜合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重點做好疾病控制和預防保健工作。鄉(鎮)衛生院要積極推行鄉鎮衛生院人事分配制度和收費價格改革,逐步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人事編制部門要核定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充實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隊伍。物價部門要會同衛生部門根據鄉(鎮)衛生院的性質,制定合理的醫療服務收費價格,使廣大農牧民群眾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保健服務。要在全縣(市)或更大的范圍內,采取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辦法,選拔任用衛生院院長,實行全員聘用制,形成有生機活力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不斷提高鄉鎮衛生院的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村衛生工作,切實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地、州、市、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調整充實農村衛生管理機構和人員力量,以適應衛生工作重點向農村轉移的戰略需要。
七、進一步加強農牧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各地要加強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政府衛生投入的重點應向農牧區傾斜。要加快農牧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合理調整農牧區衛生機構布局,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農牧區衛生服務體系。重點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確保每個鄉(鎮)都有一所公立衛生院,行政村衛生室覆蓋率達到100%.要依托縣級衛生機構,加強縣、鄉、村三級衛生服務機構間的協作,努力滿足農牧民群眾方便就醫的需求。
八、充分發揮各級協調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衛生行政部門是牽頭單位,要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抓好具體工作的落實,對整體工作進行宏觀指導。要發揮中醫民族醫藥簡、便、效、廉的特色與優勢,培養農牧區衛生機構的中醫民族醫藥技術人員;財政部門要負責做好補助資金的預算和安排,并且督促各級財政予以落實。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監督檢查,確?;鸢踩晦r業部門要結合農牧區工作特點,配合做好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宣傳、推廣和發動工作,協助對籌資的管理,監督基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要完善農牧區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好五保戶、特困戶的就醫難問題;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發展問題,將建立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制定“十一五”規劃時,提出有關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發展目標,要完善農牧區醫藥價格監管政策;人事編制部門積極推進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和衛生機構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工作;審計部門要對各地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審計提出具體要求,做到對試點縣(市)每年審計一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藥品的供應和監管,要加強農牧區藥品流通網絡和監管網絡建設;扶貧部門要將扶貧開發與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工作結合起來,扶持貧困農牧民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殘聯要動員農牧區殘疾人家庭參加合作醫療,結合殘聯工作的特點,對有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建議。
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政策性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縣(市)農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機構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認真研究解決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與加強農牧區衛生工作結合起來,促進農牧區衛生體制改革,改善農牧區醫療服務條件,提高農牧民的健康水平,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