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05]168號
頒布時間:2005-09-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公安廳、文化廳、建設廳、工商局、旅游局、安監局聯合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大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整體效能,提高執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一、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
(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的督辦和綜合協調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履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職責。
(二)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是本轄區內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牽頭單位。負責起草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涉及聯合執法的重要問題,并商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
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成員單位由各級公安、消防、文化、建設、工商、旅游、安監、行政執法等部門組成,并按其法定職責和《實施方案》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
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重點內容
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重點內容是: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場所),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存在其它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可參照《實施方案》實施聯合執法,予以糾正。
三、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相關依據
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相關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四、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啟動實施
(一)公安消防機構在確定重大火災隱患后,應當依法送達《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按時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擬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采取聯合執法的形式進行執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擬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處罰,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三)公安消防機構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依法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處罰,單位逾期未執行的,除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附簡要案情送達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1.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已由安監、工商、文化、公安、旅游等負有審批職能的部門頒發許可(經營)證照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收回各自發放的許可(經營)證照。
2.涉及重大火災隱患經營單位沒有相關許可證照的,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3.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涉及違章、違法建筑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4.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條件作為賓館飯店星級評定審批的條件。對于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星級賓館飯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降低或取消星級資格,并收回其星級匾牌。
5.公安機關對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經營管理人員,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
6.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未及時整改的國有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機關采取行政紀律措施。
(四)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違法行為,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別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處理。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職能范圍,需要依法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時,可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確定一家執法部門處理。
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的督查落實
相關職能部門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聯合執法行動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影響隱患整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查辦。整改重大火災隱患聯合執法工作完畢后,由公安消防機構將聯合執法情況及時報當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