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2003]130號
頒布時間:2003-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市計委擬定的《天津市建設項目用水計劃管理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建設項目用水計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有關用水計劃的管理,使有限的水資源更好地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按照《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辦理項目審批時,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或申請用水計劃指標。
未辦理取水許可或用水計劃指標的,其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第三條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和年度用水計劃,按照先生活、后生產,先工業、后農業,先城市、后農村的原則,優先保障涉及國計民生和促進本市經濟發展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用水。
第四條 新建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低耗水、低污染的要求,對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經濟產出少、水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第五條 新建賓館、飯店、公寓、大型文化體育場所以及機關、學校、民用住宅樓等建設項目,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規劃范圍內的,應當建設中水管道設施,充分利用再生水。
第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或器具,建設相應的配套節水設施。對工藝、設備、器具落后,耗水量高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第七條 沿海地區應當優先安排海水直接利用或海水淡化利用的建設項目,節約淡水資源。
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符合回灌條件的,應當進行回灌,并制定相應的回灌計劃和水質保護措施。
第八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取用水的審批。
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用水報告書,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使用公共自來水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申請用水計劃指標。
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用水合理性論證;
(三)建設項目年度用水量計劃方案;
(四)其他事項。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用水申請后,應當根據用水類別、水資源條件和經濟有效用水的原則,確定建設項目供水水源和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取水許可申請或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之日起20天內辦理完畢。
對特殊性質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或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的審批時限可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0天。
第十一條 市計委、經委、建委、農委和市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或用水計劃指標作為審批的依據。
區縣審批的項目,應當將市或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或用水計劃指標作為審批的依據。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當重新或補充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用水報告書,并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3年,建設項目未批準或未正式投產使用的。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用水計劃指標應當納入全市年度用水計劃。
建設項目投產使用30日之前,業主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計劃,經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后,按規定時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水計劃和用水定額,在規定時限內對建設項目提出的用水計劃指標予以核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匯總的年度用水計劃報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和調整后的用水指標及時通知有關供水企業。
使用公共自來水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水計劃指標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沒有批準用水計劃指標的(居民生活用水除外),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批準后,建設施工需要臨時用水的,業主單位應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水計劃指標。未辦理臨時用水計劃指標的,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六條 為建設項目配套的相應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設計評審和竣工驗收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使用。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未辦理審批手續又沒有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用水計劃指標。對逾期不補辦用水計劃指標的,供水企業停止供水。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用水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
業主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及取水水源類型,選擇其中相應內容開展論證工作。
一、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性質;
2.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和土地利用情況;
3.建設規模及分期實施意見,職工人數和生活區建設;
4.主要產品及用水工藝;
5.建設項目用水保證率及水量、水質等要求,取水地點,水源類型,取水口設置情況;
6.建設項目廢污水濃度、排放方式、排放總量、排污口設置情況。
二、用水合理性論證
1.建設項目用水過程分析;
2.用水水平分析;
3.節水措施與節水潛力分析。
三、建設項目年度用水量計劃方案
四、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