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府[2004]34號
頒布時間:2004-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金山區人民政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金山區農村合作醫療企業扶持基金籌集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10月27日第56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金山區農村合作醫療企業扶持基金籌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鞏固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保障我區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改革和完善本市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滬府[1997]13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體改辦等四部門關于鞏固和完善本市農村合作醫療補充意見的通知》(滬府[2002]94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籌集對象凡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本區范圍內的各類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類混合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為本單位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城保、鎮保和外保)的雇傭員工繳納合作醫療企業扶持基金。
二、籌集依據及比例由鎮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站統計確認上一年度末企業沒有參加城保、鎮保和外保的雇傭員工人數。人均年繳納費用以上海市職工年最低工資標準的4%計算(如2004年為635元/月×12月×4%=304.8元),每季按年應繳費用的四分之一繳納。
三、繳納期限凡應繳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企業,在季后10個工作日內繳納。
四、列支渠道企業繳納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規定實行稅前列支。
五、籌集部門企業繳納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委托金山稅務局籌集,有關籌集辦法、程序、憑證等事項,由金山稅務局另行規定。
六、基金的撥付籌集的基金按年度結算,每季撥付一次,并提供各鎮相關企業繳納明細表。由區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轉撥給各鎮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站。
七、本實施辦法由金山區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實施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7日發布的《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