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
頒布時間:2006-09-13 15:23:20.000 發文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現發布《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科學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重大貢獻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重大貢獻獎(特等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1次,獎勵科學技術成果項目每年不超過10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8項,一等獎、二等獎不超過35項。
第六條 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并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個人,可申報市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申報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一)在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活動中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較大技術發明,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
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范圍為在前三年內經過鑒定(評審)或驗收的科技研究成果。
第八條 符合市科學技術獎申報范圍和條件的,應在當年的3月1日前進行申報。申報者屬縣(市、區)的,向所在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屬市直的向主管部門申報;其他單位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
各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市直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經初審合格后,應在當年3月31日前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上報。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推薦人選、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獲獎人選、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領導擔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推薦的候選項目的專業情況,在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中聘任。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十二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推薦項目的行業分布情況,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負責各相關評審范圍內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行業評審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行業評審組成員。
第十三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被推薦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行業評審組的成員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系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序:
(一)初評。由重大貢獻獎評審組或行業評審組召開會議,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評結果在市有關傳播媒體上公示;
(三)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市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四)提出獎勵建議: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提出重大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建議。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重大貢獻獎評審組、各行業評審組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開會討論,并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參加。
市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一等獎的獎勵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方案,按規定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重大貢獻獎獎金為15萬元,一等獎獎金為5萬元、二等獎獎金為1萬元、三等獎獎金為2千元。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的;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4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