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京計工字274號
頒布時間:1988-03-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計委 市經委 市科委 等
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國產化工作,加快我市的技術進步,特制定如下規定:
1.為使技術引進與消化吸收緊密銜接,今后企事業單位在對引進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時,必須同時分析論證國產化的可行性;主管部門在審批引進項目時,同時審批國產化工作計劃和措施;在驗收引進項目時,同時檢查國產化落實情況。企事業單位引進項目的負責人原則上應同時是國產化工作的負責人,并對國產化工作負責。引進設備的消化翻版,引進單位能夠組織進行的,則同國產化計劃一起進行論證、申報和驗收。本單位無力或不需要進行消化翻版的,則必須經總公司(局)報市消化吸收辦公室研究決定。引進前可行性報告中的國產化和消化翻版方案,由市消化吸收辦公室審查會簽。
2.引進單位對所引進的技術不得搞技術封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保護期內的技術和涉外合同規定的技術秘密除外),要為市內有關消化吸收工作的單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3.凡經消化吸收開發出來的產品,技術性能、產品水平經過鑒定達到引進產品水平并能批量生產的,各總公司(局)要及時向市經委申報,市經委并建議國家主管部委今后不批準或限制進口同類產品。
4.為了扶植鼓勵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市里建立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專項基金。市財政今年先安排1000萬元,以后年度視財力情況安排,用于有風險的項目補助和貸款貼息。由市工商銀行今年劃出5000萬元貸款指標,支持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計劃的項目,以后年度根據資金情況繼續安排。由市消化吸收辦公室負責管理(管理辦法另文下達)。
5.消化吸收項目所需而國內暫時不能解決的關鍵零部件和消化吸收工作中需要解剖用的樣機的進口用匯,市里在可能的情況下給予協助安排。
6.達到以產頂進的國產化產品,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收取一部分外匯,用于進口關鍵件,促進國產化工作,以利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
7.國產化產品屬新產品范圍的可由企業自定試銷價格。屬北京市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品,物價部門在審批價格時要適當放寬政策,鼓勵國產化工作的推行。
8.凡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項目計劃》中的項目,符合新產品規定的并列入市新產品計劃的,可享受新產品減免稅政策。對于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新產品減免稅額可視同企業完成的經濟效益指標,計提工資增長基金。
9.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項目計劃》中的項目使用技術開發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允許企業按規定稅前還款。
10.消化吸收技術成果轉讓所得凈收入,每年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者免征所得稅。
11.列入市、總公司(局)消化吸收計劃的項目,實施過程中影響企業利潤下降時,確有困難者由企業申報,總公司(局)認定,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時可以適當照顧。
12.列入市、總公司(局)消化吸收計劃的項目所需材料,市物資局優先給予支持。
13.對在消化吸收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里每年評選一次,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辦法另定。
14.在消化吸收工作中,不能按期完成目標值又未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單位,不得享受任何優惠,已享受的原則上追回。
15.對引進設備擱置一年以上或安裝驗收后閑置一年以上者,由市財政部門征收引進設備閑置費(第一年按設備費的10%征收,第二年征收20%,以后以此類推),收取的閑置費并入市消化吸收專項基金。具體辦法另定。
16.本規定由市消化吸收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文下達。
17.本規定自下達日起開始執行。
198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