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商委
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87)29號文件《關于深化商業服務業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京政發(1988)8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深化商業服務業改革的補充規定》精神,為進一步搞活企業的經營,促使企業處理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冷背、積壓商品,加速資金周轉,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浪費,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88)8號文件第六條第1點“今年商業大中型企業要全面推行削價商品準備金制度”的規定,本市全民所有制的國營大中型商業企業(不包括政策性虧損企業)實行預提商品削價準備金辦法。
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按照1985年—1987年連續三年企業實際商品削價損失額的平均數(剔除不可比因素)占同期的商品銷售總額平均數的百分比。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共同核定。
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原則上以主管公司為單位核定,其所屬基層企業的提取比例,由主管公司按照核定的比例分解落實。
在實際執行中,若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當年實際的商品削價損失,提取比例可適當上浮,但不得超過核定比例的3%,超過部分由企業用自有資金支付。凡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實際削價損失超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數額時,其超部分全部用企業自有資金支付,提取比例不得上浮。
三、商品削價準備金按核定比例逐月按實際銷售額提取,單設帳,專款專用,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實行預提商品削價準備金辦法后,無論企業是否發生商品削價處理損失,都必須按核定比例逐月提取。凡不按核定比例提取商品削價準備金,虛增或壓低企業利潤的,財政部門在年終考核企業承包任務完成情況時要予以剔除。
四、實行預提商品削價準備金辦法后,企業增設“商品削價準備金”科目,核算庫存有問題商品的削價處理損失。本科目只核算削價商品售價低于原進價部分的損失,原正常差價部分不在本科目核算。因國家統一調低價格的商品減值不在本科目核算。屬于商品殘損變質、丟失、短少、報廢、以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仍列入“財產損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帳務管理
提取商品削價準備金時:
增:商品削價準備金
增:營業成本
價處理商品時:
減:商品削價準備金
減:庫存商品
六、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轉為集體所有制和實行租賃的三類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于1988年1月1日起執行。
198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