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科協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序
科技咨詢服務是科技工作走向社會化的一種好形式,是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相結合,充分發揮科技人員才智和潛力的重要途徑。為促進科技咨詢服務工作的發展,根據中國科協、財政部(86)科協發咨字089號文件的管理辦法,結合本市科協系統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機構管理與適用范圍
1.本市市、區、縣科協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科技咨詢服務機構,在同級科協的領導下,依靠所屬學會的會員及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上的科技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科技咨詢服務活動。它是社會公益性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2.市科協科技開發工作部代表市科協對本市科協系統科技咨詢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監督,并代表市科協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其它方面爭取重大科技咨詢服務項目,與市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服務機構商定重點任務。
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
(1)市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2)區、縣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服務機構。
二、業務范圍
1.協助部門、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制定全面或單項發展規劃;協助制定城市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對國土整治和自然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提出方案。
2.對已制定的發展規劃和提出的開發方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3.對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引進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或對可行性研究方案進行綜合評議論證。
4.為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解決建設、生產、管理中的技術難題。為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設計研制,組織協作攻關。
5.協助有關部門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鑒定。組織技術轉移、轉讓,為科技成果的推廣提供咨詢。
6.為工業產品的國產化和引進技術、引進設備的消化、吸收、發展、創新提供咨詢服務,并組織國產化消化項目的具體實施。
7.為地區和單位開辦各種管理、專業技術培訓班,為人才培養提供服務。
8.開展國際咨詢業務,為引進外資、技術、設備與人才和輸出智力與技術成果提供服務,并與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國外科技展覽和對外技術交流。
9.其它科技咨詢服務業務。
三、收費原則
1.科技咨詢服務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咨詢項目的工作量和技術難易程度等收取費用。由承擔和委托單位雙方協商,通過簽訂正式合同確定。
2.對可以計算經濟效益的咨詢項目,按咨詢服務后一定期間內實現的實際經濟效益或該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分期或一次收費。
3.對不易計算經濟效益的咨詢項目,可按咨詢過程中所需直接費用(包括為開展咨詢而支付的技術勞務費、實驗費、資料費、各種技術處理費、復制費、交通費、通訊費、會議費、差旅費、科技人員津貼及對科技人員所在單位的補償費和咨詢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等)收費,并加收5-20%的咨詢服務費。
4.提供科技信息和中介服務可按成交額的3-5%收取咨詢服務費。
5.對國外提供咨詢服務,按國際慣例收費。
四、收入的分配與使用
1.市、區、縣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服務機構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同級科協和財政、稅務、審計、銀行等部門監督。
2.科技咨詢服務純收入中可提取10-15%用于受聘參加科技咨詢服務的專家的津貼和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提供中介服務和信息的科技服務機構可以從中介和信息純收入中提取5%,用于獎勵促成咨詢項目完成的科技咨詢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對政府有關部門、老、少、邊、窮地區以及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項目提供的優惠咨詢,可由咨詢機構咨詢服務純收入的10-15%中提取給參加咨詢的專家津貼,按實際工作量計算,每人每月不超過60元。
以上各項專家津貼、獎勵均不計征獎金稅。對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勾的單位,不再實行本規定。
3.凡屬本細則第四條第2款所規定的專家津貼和獎勵的提取,銀行憑蓋有市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機構財務專用章和市科協科技開發工作部財務章,或區縣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機構財務專用章和區、縣科協財務章,且各項手續齊全的“工資總額以外的獎金領款證明”提取單支付。屬于技術交易的咨詢服務項目,按北京技術市場協調指導辦公室的規定,辦理領取獎酬金的手續。
4.對核撥事業經費的各級科協直屬咨詢服務機構暫免征所得稅。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咨詢服務機構的咨詢收入從(86)科協發咨字089號文頒發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對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稅務部門批準后,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5、根據(86)科協發咨字089號文件第四條第2款,市、區、縣科協直屬科技咨詢服務機構收入“主要用于補充科協的事業經費以及科技咨詢服務事業的發展基金和后備基金”的精神,純收入的40-60%上繳同級科協,其余10-30%用于咨詢事業的發展基金,20%作為集體福利基金和保險基金,10%用于職工獎勵基金。發放的獎金超過財政核定額的應照章納稅。
五、其他
1.本實施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86)京科協發字第034號、(86)財行字第728號、(86)市稅字第844號文件頒發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過去按上述文件簽訂的尚未結束的咨詢合同,仍按原文件辦理)。
2.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科技開發工作部負責解釋。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由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解釋。
3.各區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補充細則。
198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