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25號附件發布
頒布時間:1987-10-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為了促進我市郊區出口商品生產的發展,鼓勵企業不斷擴大出口產品生產,增強企業出口創匯能力,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市財政每年撥出一定資金,用于郊區出口產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
一、市財政撥出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中的設備和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好的項目的貸款貼息。
二、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市計委、市農林辦、市經貿委正式批準立項,并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技術改造項目。
2.經營管理好,出口產品有銷路,需要擴大出口生產,資金和付息有困難的企業。
3.具有按期歸還貸款的能力。
三、貸款貼息的審批與發放。
1.采用“先審批,后貼息”的辦法。凡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各區、縣、局(總公司)提出申請,經市郊區外經外貿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核定。
2.在項目建設期內,貸款利息先由承辦企業支付。待項目按期完成并驗收合格,再由各區、縣、局(總公司)報市郊區外經外貿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核定后,按批準貼息的金額,由市財政一次撥給承辦企業。
198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