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京計資字181號
頒布時間:1988-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計委 市財政局 等
為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發展生產資料市場,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從而保證我市生產建設事業的穩定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關于計劃內、外物資的調劑串換
為保證物資分配計劃的實施,物資企業在供應中為滿足同類物資中品種、規格的需要,在保證供應數量的前提下,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物價局備案允許計劃內、外物資相互調劑串換,其差價單獨記賬,滾動使用,結余不作為物資企業的經營利潤。
關于計劃內、外的范圍,由市計委確定。
二、關于計劃內、外物資的定價原則
物資部門經營的計劃內物資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經營的計劃外鋼材、汽車、生鐵、有色金屬、水泥、純堿、燒堿、瀝青等八種物資,凡有國家制定的最高限價,按最高限價規定執行,沒有最高限價的由專業公司的價格領導小組自行定價銷售。
三、關于稅收優惠政策
1.本市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及外埠企事業單位,凡進入我市物資部門開辦的鋼材市場銷售國家規定允許自銷和庫存多余的鋼材,繼續按市計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人民銀行市分行、市物資局1987年5月聯合發出的《關于轉發國家經委等五部門〈關于吸引鋼材進入市場銷售有關財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和北京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87)京物經字第229號《關于印發〈北京市鋼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并作如下補充規定:
?、俜矊嵭猩侠U稅利與工資總額掛鉤的冶金企業;減免的增值稅款在計算工資增長基金時視同上繳稅利。
②使用單位銷售庫存鋼材減免的稅款,除可補充流動資金外,也可以用于彌補按市場價格購進原材料的差價損失。
?、蹫楣膭钌a企業進入鋼材市場銷售鋼材,鋼材市場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可部分用于獎勵供貨單位。
2.為解決本市各物資貿易中心(市物資局六個,市建材供應總公司一個)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繼續對各貿易中心給予適當的稅收照顧,以彌補流動資金。具體辦法:按1986年各貿易中心上交稅利為基數,逐年遞增3%,超過部份企業提留兩金后,全部轉為流動資金,一定三年不變。凡實行上繳稅利與工資總額掛鉤的企業,在計算工資增長基金時,免繳的稅款視同上繳稅利。
四、建立物資開發基金
為了進一步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建立比較穩定的原材料基地,需要繼續籌措“物資開發基金”。
1.經市計委批準,從地方安排生產的汽車中每年拿出一部分投放市場,按市場價格銷售后的差價款轉作“物資開發基金”。
2.用“物資開發基金”開發的物資,按市場價格銷售的差價款用于補充“物資開發基金”。
3.未列入市分配計劃的市統一組織的物資。按市場價格銷售的差價款每半年報經市計委核準后轉作“物資開發基金”。
“物資開發基金”由市物資局(建材供應總公司)統一管理,集中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五百萬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項目由市物資局(建材供應總公司)審批,報市計委備案;五百萬元(含五百萬元)以上的資源開發項目報市計委審批后使用。
五、關于業務活動費
為使物資企業積極落實計劃內資源和大力開發計劃外資源,允許物資企業開支一定的業務活動費,在稅前列支。業務活動費以全局(總公司)的物資銷售金額(含業務額)為基數,總數控制在萬分之五以內,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實報實銷。也可用一部份獎勵在組織物資資源上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管理辦法另定)。
區、縣物資企業的業務活動費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六、物資部門所屬企業與國家物資局各總公司聯營的分公司、聯營站、貿易中心等單位也按上述政策執行。
以上政策自1988年1月1日起試行。
198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