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1990)1704號
頒布時間:1990-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城鄉建委等
市屬各建筑施工總公司,有關區、縣、局建筑施工公司: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京政發[87]21號、[89]京建綜字第121號文件,進一步完善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辦法,針對近年來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辦法中出現的問題,特提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計提含量工資的產值問題。要按計施[1988]106號文件規定的公式進行計算,即:
計提含量工資的產值=扣除漲價因素和營業稅(包括城市維護和教育費附加)后的總產值/1.014
二、建筑材料調價計算口徑問題。今后一律按(89)京建綜字第121號文件精神,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建委定額外測算下達綜合評價系數。材料調價部分的計算,以企業當年完成的總產值做為基數,乘以核定給企業的綜合調價系數,得出企業當年應剔除材料價格上漲的產值。具有特殊情況的國家指令性工程,企業要提前上報市建委,申明情況,經審核同意后,可不列入材料調價范圍。
三、企業承擔外埠工程完成的產值,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在施工所在地報量,不計入本市完成的總產值。外地施工人員的工資,不列入含量工資內。如按當地含量系數提取含量工資,節余的部分需經當地勞動部門及建設銀行開據工資基金轉移證明,可轉入本市計入企業工資含量節余。
外地施工的人數,完成的產值、工資總額應按市統計局的規定,分別統計。
四、外商分包工程產值計算問題。由外商分包的工程,其完成的產值不能納入總包單位計提含量工資的產值。企業配合外商施工發生的勞務用工,暫按支付勞務費中結算人工費75%,發放工資。工資在含量外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五、建筑施工企業所屬構配件工業企業及混凝土攪拌站完成的產值,計算計提含量工資的產值時,按現行預算價格,并依照規定扣除材料調價部分。
六、外包工(包清工)工資進含量的數額,按企業與外包工(包清工)發生的全部費用的50%進含量工資,50%列入企業管理費。
七、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頒發的文件中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均按本規定執行。
199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