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94號文件發布
頒布時間:1987-07-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為加強由建設單位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的管理,確保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根據城市規劃批準由建設單位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以下統稱代征綠地),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建設單位按照建設用地許可證核準的代征綠地數量和范圍,完成征用、拆遷工作后,須在兩個月內將代征綠地交所在區、縣的園林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區內的綠化用地,由開發區的建設單位按照《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完成綠化后,交所在區、縣的園林管理部門管護或由園林管理部門安排責任單位進行管護。
三、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代征綠地或在代征綠地內建設臨時建筑工程的,應先征得所在區、縣園林管理部門的同意,再按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審批。批準占用期滿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及時恢復原狀,交所在區、縣的園林管理部門安排綠化。
四、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劃或建設工程需要在代征綠 地內進行道路或其他市政建設工程的,應同綠化統籌安排、協調施工。
五、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對接管的代征綠地,應按照《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交所屬單位或安排責任單位進行綠化和管護。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接管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六、建設單位對代征綠地不按規定交給園林管理部門或擅自占用、改變用途的,以及亂搭亂建的,由園林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違章占地、違章建設或損害綠化的行為論處。
七、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和市園林局監督實施。具體執行中的問題,有關規劃管理的,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綠化管理的,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