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7]151號
頒布時間:1987-10-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公安局
為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防止誤觸電網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安裝使用電網,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確因安全保衛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裝使用電網的單位,必須經所在地公安分、縣局審核批準,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
禁止個人安裝使用電網。
三、經批準安裝電網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范圍安裝電網。電網安裝完畢,須經原批準的公安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后,方準作用。
電網安裝使用后需要擴充、縮減、改裝或拆除的,須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四、安裝使用電網必須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在電網明顯處設置警告牌和紅色警示燈。
(二)在地面電網內、外設置刺絲網。
(三)電源控制室須設報警裝置,電源開關設專門保護裝置,并有專人監視。
(四)低壓電網電壓不超過250伏,高壓電網電壓不超過3000伏。
(五)按規定的時間送電運行。
(六)禁止用電網捕魚、狩獵、捕鼠、滅害等。
五、安裝使用電網的單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裝電網前后,主動報告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并通知附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二)向附近群眾宣傳防止誤觸電網的安全知識。
(三)經常對電網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的隱患。
(四)制定安全措施,并設專人管理。
六、違反本規定,私自安裝使用電網,或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電網,并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致人傷亡,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