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機出字011號
頒布時間:1987-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等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23號《關于鼓勵機電產品出口若干規定》中有關“對于發展出口商品生產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貼息支持”的精神,現將北京市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貸款貼息的適用范圍:
1.必須是經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或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批準的地方國營工業企業的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重點出口企業和經過特別批準的少數確需進行技術改造的一般出口企業。
2.享受貼息的只限于三年貸款期內的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備貸款。
二、申請貼息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生產出口機電產品的地方國營工業企業,必須是有出口創匯、投資少、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
2.有按程序正式批準的技術改造可行性方案,并能按期完成技術改造計劃和達到預期的經濟效果和新增創匯的指標。
3.具有按期還款的能力
4.批準貼息的項目,若不再承擔出口任務,則不再享受貼息的優惠待遇,已享受其他技術改造貼息優惠待遇的項目也不再享受此項貼息。
三、貸款貼息的審批與發放
1.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技術改造項目貸款的貼息,采用“先審批,后貼息”的辦法,凡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由主管總公司(局)提出申請,經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市財政局會同貸款銀行審核后安排。
2.在項目建設期內,需要支付貸款利息時,先由承辦企業用更新改造資金或生產發展基金墊付,待項目按規定建設期完成,并按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由主管總公司(局)半年匯總一次,報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市財政局會同貸款銀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酌情給予貼息。貼息金額由市財政撥給承辦企業,用于支付貸款利息,不得挪用;
3.項目在建設期內,貸款總額需追加時,其追加部分的息金不再給予補貼。
4.凡項目沒有按計劃規定的時期完成或沒有達到新增創匯指標的,原則上取消其貸款息金的補貼。
本規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執行。
198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