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財政局 衛生局
一、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享受醫療減免的對象系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支付醫療費用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義務兵家屬和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
三、減免的條件及幅度
1.享受國家發給定期撫恤金和定期補助金的孤老優撫對象和在鄉老紅軍及帶精神病退役的復員退伍軍人的醫藥費(含床位費、檢查費、藥品費、治療費、手術費)全免。
2.享受國家發給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醫藥費減免80%。
3.享受國家發給定期撫恤金的病故軍人家屬的醫藥費減免60%。
4.享受國家發給定期補助金的帶病回鄉復員軍人的醫藥費減免50%。
5.對于家中無勞動力,經濟收入低于當地人均生活水平,支付醫療費用有困難的義務兵家屬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醫療費用的減免幅度由各區縣自定。
四、優撫對象要求享受醫療減免,本人需提出書面申請,由其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經區縣民政局、衛生局核定,發給醫療減免證。優撫對象醫療減免證由市民政局統一印制,證件上貼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注明減免幅度,加蓋區縣民政局、衛生局印章,憑證給予減免。證件丟失,應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補發。
五、享受醫療減免的優撫對象,須到區縣衛生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轉院治療的,憑轉診證明轉診。自行到其他醫院診治者,醫療費用不予減免。
六、醫療減免經費的管理和享受醫療減免的優撫對象(即《北京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確定的減免范圍),疾病治療及減免費用的報銷,由衛生部門負責。
七、醫療減免所需經費,年初由各區縣財政局根據區縣衛生局、民政局提供的優撫對象疾病治療的實際需要核定預算指標。年底如有結余,可專項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如有超支,經核算由區縣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協商解決。
八、民政部門負責的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治療的醫藥費全免,因病治療的醫藥費減免50%。
九、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特殊問題,由市民政、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協商解決。
十、本辦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北京市財政局、衛生局、民政局制定《關于對烈、軍屬醫療減免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同時廢止。
199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