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布
頒布時間:1990-03-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必須全面執行《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駐本市的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以下簡稱外國駐京記者和外國駐京新聞機構)采訪北京市的領導人,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并經同意。
外國駐京記者和外國駐京新聞機構采訪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指各委、辦、局、總公司,下同)和城區、近郊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該部門或者該區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同意;采訪遠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并經同意。
駐外地的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采訪北京市的領導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并經同意。
由有關單位接待的外國短期采訪記者在本市的采訪事宜,由接待單位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邀請外國記者參加。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可以不定期組織外國記者在本市參觀、采訪,并可向外國記者推薦采訪項目。
第五條 外國駐京記者、外國駐京新聞機構聘用中國公民擔任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租用房屋設立辦公場所,須通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辦理。
第六條 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并依照《條例》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9日